范某与刘某是庄邻。2012825日上午9时许,范某出去准备将已经晒干的草运回家,发现刘某丈夫花某将刚割的杂某放在自家快晒干的草上,于是上前阻止,双方发生撕扯。冲突中,刘某乘范某不备将其推倒在地,导致范某受伤。次日,经公安部门调解,范某丈夫左某与刘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刘某赔偿范某人民币3000元。协议达成后,范某感觉身体较长时间不能痊愈,便进行了伤情检查和鉴定,经查检和鉴定,发现自己伤情已构成10级伤残。此时范某方知自己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存在伤情认识错误问题,遂于20132向清浦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起诉撤销之前签订的赔偿协议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订立或合同显失公平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原告范某由于对自己的伤情严重性认识不足而在公安部门的主持下,与被告刘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已构成了十级伤残,因此原告订立协议时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如果按该协议处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显失公平。遂判决撤销原告丈夫左某与被告刘某达成的调解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