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未告知“限购令” 开发商退还460万购房款
作者:唐婷婷 刘辉 发布时间:2013-06-14 浏览次数:226
因签订合同时未被告知相关“限购政策”,李伟(化名)花460万元买的房子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近日,惠山法院对李伟诉某房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调解。
2011年8月,李伟与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份,李伟随后支付了460万元购房款并缴纳了维修基金、物业费、水费等相关费用。2012年,李伟至房管中心办理产权登记,却被告知其属于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限购人群,因此无法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
针对自己遇到的问题,李伟向工作人员仔细询问了相关政策规定。原来,李伟在2007年和2010年已购买了两套房屋,2011年2月,市政府出台相关文件调控房地产市场,规定对像李伟这样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售房。询问中,李伟还进一步了解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告知购房人本市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回想起自己购房时,房产公司压根未向自己提起相关限购政策,李伟遂向法院提诉,要求解除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其他预付费用及相应利息。
在法院调解过程中,房产公司承认,其与李伟签订合同时确实没有告知相关的限购政策,故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返还李伟购房款460万元、维修基金等费用及相应利息。
由于未履行告知义务,本案的房产公司既违反了诚信原则,又损害了购房者的知情权,为此赔偿了额外费用,这种“非正常”的营销手段真是得不偿失。在当前愈演愈烈的房产大战中,房产公司只有诚信合法经营才能真正赢得购房者信任,也才能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