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法院2012年度十大民生案例
发布时间:2013-06-14 浏览次数:1235
案例一:农村土地承包人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案情〗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韩某承包4.32亩耕地,并领取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因耕地分散数块,韩某将其中1.43亩与案外人调换。2003年,韩某将调换的承包地交由沈某种植,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1年韩某要求沈某返还耕地,遭拒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沈某归还耕地。
〖点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期间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后,原承包方与该农户就确立了新的承包关系。本案中,韩某将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给沈某种植,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当然不能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沈某仅取得该块土地的临时代耕收益权,承包经营权人韩某有权主张收回。
案例二:倡导婚前婚检
〖案情〗孙某与陈某于2011年7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陈某在扬州五台山医院被诊断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孙某以陈某婚前隐瞒了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的婚姻无效。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依法登记结婚,登记时未发现被告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该病亦非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原、被告之间的婚姻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为有效婚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结婚登记不再强制要求婚检后,忽视婚前检查已成为普遍现象。婚后发现不能生育、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等情况,导致家庭矛盾屡见不鲜。其实,婚前检查对优生优育、夫妻和睦、家庭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应当予以倡导。
案例三:用人单位否认工伤应承担证明责任
〖案情〗王某系姜堰某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住公司职工宿舍。2010年5月4日,公司安排放假。当日,两名外地客户来公司联系业务,王某通知锅炉工到公司保养锅炉。中午,王某在公司食堂陪餐,饭后回宿舍休息。其妻发现王某头部有伤,神志不清,以为酒喝多了。数小时后王某未醒,其妻便送医院治疗。医生以为醉酒,为其输液。输液结束后,王某仍昏睡,经仔细检查,发现王某头颅有外伤,脑内出血,随即转院治疗。一个多月后,王某未能治愈,成植物人。2011年11月,其妻代为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认为王某受伤是在公司休息日,不在工作时间,其陪客户吃饭饮酒并非公司安排,不是工作原因,且其受伤乃醉酒所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王某妻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决定。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日虽是公司休息日,但王某仍在安排工人检修锅炉,应视为在工作时间。作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在老板不在场时招待客户应为职责;另外,王某当日饮酒是事实,但其在公司内受伤原因不明。在公司举证不充分以及缺乏医学证明时,工伤认定部门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据此法院判决工伤认定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点评〗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当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同时,应由用人单位对三个要素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不充分,职工受伤原因难以查明时,行政机关应以最接近于案件事实的工作时间、场所作为工伤认定基础,进而作出有利于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
案例四:楼上积水殃及楼下,楼上业主应负赔偿责任
〖案情〗唐某与夏某是上下楼的邻居。2010年,夏某发现自家屋顶及墙壁多处霉变,于同年5月对霉变的屋顶及墙壁再次进行修复性装修,但修复后的屋顶及墙壁仍出现霉变现象。后经物业公司调查发现,其厨房下水管道横支管系用塑料薄膜扎口封堵,上层住户的生活用水将塑料薄膜冲脱并从开端溢出,积于唐某家地面,积水渗漏至夏某家屋顶及墙壁。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赔偿损失10万余元。经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唐某赔偿夏某6万元。
〖点评〗本案并非典型的侵权纠纷,唐某承担责任的关键是判断其对夏某所受损害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楼上厨房下水管道横支管没有按照要求用塑料盖封堵,而是用塑料薄膜扎口封堵,尽管唐某辩称开发商交房时即如此。依法房屋交付后,该部分属于唐某的管控范围,他人不能发现潜在危险,更不用说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唐某对自己的房屋的相关部分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报修,致室内积水造成原告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五:超市未尽提醒义务致消费者被撞伤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2012年8月13日,79岁的刘某准备从超市出口收银处进入购物时,被孙某撞倒在地,致左股骨骨折,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刘某将孙某及超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孙某侵权所致,孙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自身未注意安全,对其损害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超市未对从出口处进入购物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刘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院判决孙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超市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点评〗超市是向公众提供消费的公共场所,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有序的购物环境,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是其应尽的义务,刘某至超市购物,进口处在人多时可能拥堵,超市应当及时采取保障措施并引导顾客有序安全进入,对老年人更应进行安全提示或设立老年人专用购物入口,确保老年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案例六:违法分包行为各方对安全事故均应担责
〖案情〗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参加某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工程投标,中标后将土建工程分包给张某,张某再转包葛某施工。2011年8月6日,葛某在工地脚手架上施工时不慎坠落受伤,高位截瘫,花费医疗费近60万元,葛某将甲公司、王某、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用。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实际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张某,张某再转包葛某,王某应承担50%的责任;甲公司出借资质,将工程交由不具备建筑资质的自然人王某建设,是导致受害人葛某受伤的主要原因之一。据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和张某承担20%的连带责任,受害人葛某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点评〗现实中,很多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仅看到出借资质、转包或分包带来的利润,对违法分包的危害没有预见,更没有引以为戒。该案系因出借资质、违法分包、转包引起的。分包、转包行为发生后,分包人、转包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疏于监督,造成严重后果,出借资质企业、违法分包方和转包方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应引起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深思和警惕。
案例七:邻居同放烟花爆竹致人伤害推定共同责任
〖案情〗2011年11月的一天,12岁的夏某跟随父母参加外公70岁寿宴,晚饭前,前来贺喜的几个年轻人放起烟花爆竹。当时,邻居吉某夫妇也在门前燃放礼炮。在一旁观看的夏某忽然被一飞溅物炸伤眼睛,虽及时治疗,但仍没能保住夏某的右眼。同年12月底,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吉某夫妇赔偿30多万元损失。因无法查明直接致伤夏某的烟花燃放者,法院依法追加夏某的外公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夏某的父母未对未成年子女尽完全监护之责,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决吉某夫妇和夏某外公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烟花爆竹作为喜庆的消费品在给人们带来美好祝愿的同时,也一直是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的高发诱因,在燃放各类烟花爆竹时,必须严格遵循各项规则安全操作。在同一地点,多人同时燃放烟花爆竹为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他人伤害,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时,共同危险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八:无偿搭乘致人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陈某夫妇与焦某夫妇同在江阴打工。2011年国庆节,双方约定乘坐焦某驾驶的车辆回老家。不料回程途中车辆爆胎侧翻,致乘员陈某甩出窗外,当场死亡。此次意外事故,陈某、焦某均无责任。事发后,陈某的家人要求焦某赔偿,焦某觉得很冤,认为其本身无责任,且允其无偿搭载,是好心没好报,不愿为损失买单。陈某亲属诉至法院,除要求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外,同时主张焦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焦某对陈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点评〗无偿搭乘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发生意外事故,能否免责,法律无具体规定。本案中,陈某无偿搭乘焦某的车辆,有别于以营运为目的的客运合同关系。但陈某搭乘车辆并不意味着自己甘愿承担一切风险。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一旦同意他人搭乘,就负有安全将他人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但要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也显失公平。
案例九:未保价邮寄物品丢失,快递公司应过错赔偿
〖案情〗杨某花15元邮费通过快递公司邮寄手机丢失后,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1453元。而快递公司以邮件未保价为由,只同意赔偿3倍邮费。案经法院调解,快递公司向杨某赔付1200元。
〖点评〗杨某与快递公司之间成立了有效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负有将物品安全交付收件人的义务;快递公司在快递详情单上印制的保价和限额赔偿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注意,并对条款予以说明,违反了公平原则,依法应为无效条款。本案中快递公司也没有尽到对快件当场验收、当面封装等义务,对货物丢失可能造成的损失没有预见性,理应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当然,陈某在交寄快件时未填写快递详情单物品名称并保价,亦有一定过错,须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官据此调解合法恰当。
案例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交通致伤,误工费可适当赔偿
〖案情〗2011年3月17日,陈某骑自行车被丁某驾驶的农用机动车从后面撞倒,造成骨盆、双下肢骨折,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保险公司和丁某对陈某的其他损失愿意赔付,但认为陈某已经60多岁,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要求赔偿误工的费用依法无据。案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在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给予了适当赔偿。
〖点评〗“误工”应理解为有价值的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我国误工费的赔偿标准采取的是受害人实际丧失劳动能力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并没有对受害人的年龄进行限制。在民事案件的处理上“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理当遵守。本案中,原告陈某虽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劳动能力尚未丧失,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一直从事有偿劳动,因交通事故发生确实造成陈某收入的减少,故对其误工损失给予适当赔偿应为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