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社会两个重要的指标即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是现代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是民主社会中“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随着一系列“媒体侵权案件”的出现,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探讨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相互冲突与协调的制度构建空间。

 

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1.两者的一致性。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以司法公正为目标。正因为两者的这种一致性,决定了两者总体上是一种协调、包容的关系。正确认识两者的一致性,对准确把握两者在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2.两者之间的冲突。首先,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要求司法人员有着较高的法律素养,而新闻从业人员在此方面有着较大的缺陷,因此,“媒体审判”侵害公众的知情权与诉讼参与人人身权的情形时常出现。媒体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但是,由于媒体的报道是经过媒体的加工,这些信息有可能对诉讼参与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这样的媒体监督会损害司法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不利于国家法治建设。其次,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并无自身利益在里面,而新闻媒体或多或少带有商业利益。媒体实现商业利益的基本途径是增加销售量,增加销售量有多种办法,包括报道社会热点问题、传播不利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可见,媒体在监督司法活动时,其本身也存在着是否公正的问题。媒体对涉及司法公正问题带有倾向性的报道违背了新闻工作客观真实的职业要求。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冲突的法理分析

 

1.法理上两者关系的模糊。我国法律对新闻报道进行规范的主要是宪法。根据宪法的相关条款,新闻报道享有新闻自由权、舆论监督权。我国宪法和法律在作出保护媒体监督权时,也规定了确保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原则,即司法独立权,这意味着宪法保障司法活动不受包括媒体在内的任何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可见,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十分模糊,如果发生冲突,法律应如何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呢?媒体和司法双方对两者之间的关系采取不同的理解容易导致双方行为的混乱。

 

2.作为媒体监督的权利和作为司法独立的权力在本质上的不同必然导致两者间的冲突。由于权利和权利之间的相互融合和渗透保护某种权利实际上就意味着抑制另一种权利。就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而言,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社会利益,媒体监督必然要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督。此外,权力的独立性倾向决定了司法权力对于其他权利加诸于己的力量必然产生内在的排斥,因此,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三、如何协调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冲突

 

1.规范媒体监督的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对媒体监督的方式进行规制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媒体可以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客观的报答,但对报道的内容应严格加以限制。媒体在报道事件时,必须尊重客观实际,如实反映事实真相,客观地向受众描述事实和评价事实。其次,媒体在对事件进行评论时,在案件审结之前可以进行有限的评论,但在案件审结以后的评论则不受限制。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对媒体的评论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必要的。媒体可以在案件审结以前进行有限的评论,“有限性”主要体现为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得对案件的尸体审理做任何倾向性的评论。案件审结之后则允许媒体就案件的各个方面发表任何意见和评论,包括实体方面、案件的程序、司法人员的行为等方面。

 

2.推进司法改革,保障司法独立。首先应改革法院体制,健全完善独立自主的司法体制。由于各级法院在财政上依赖地方,从而形成了司法机关对区域党政机关存在的依附关系,审判活动在价值取向上带有明显的功利化趋向,因此,对法院在人力、物力和财力及设施等方面加强管理是彻底排除外在因素尤其是行政机关对司法干涉的必然途径。其次,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高素质的法官能够忠实于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但是,目前我国法官制度相对较为落后,法官整体整体素质偏低,因此,从法官的选任制度入手以提高对法官的整体素质要求,更加明确法院的内部纪律,完善惩治司法腐败。相信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和媒体发展的深入,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价值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得到进一步的彰显。

 

真正自由的媒体对司法的关注不会对司法独立和公正产生不良影响,真正独立公正的司法也无需惧怕媒体的报道和评述,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司法的正确理解更会促进司法与媒体良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