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糊涂成老赖 被判拒执罪八个月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13-06-13 浏览次数:223
“老赖”这个词很有意思,本意是专指欠了别人的钱迟迟不还的人,近些年来,竟成了所谓“法律白条”的罪魁祸首,成为在民商领域中一类债务人的代名词,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人,自然法律上对此惩治的措施也越发严厉。沭阳人陆某一时糊涂,再三隐匿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返还债权人许某钱财,最后沭阳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陆某,沭阳县华冲镇农民,2012年,许某诉陆某与其妻民间借贷一案经沭阳法院判决,陆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许某人民币82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陆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陆某当时曾与许某协商还款方式,没能达成统一意见,陆某就耍起了无赖,反正没钱随他弄。一个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向陆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陆某仍不履行判决,却于2012年年底以人民币7万余元购买一辆解放牌货车,且隐瞒不报。许某得知此情况后,于2013年年初申请执行该车,法院向陆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该车,但陆某一直将该车停放在另一乡镇龙庙徐某的家中予以藏匿,谎称该车已被抵押给他人。陆某到案后,悔不当初,称没想把这钱赖到底,毕竟是欠了人家的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是,只是一时想岔了,气不过许某去法院起诉自己也是真的,但也是打算买个货车跑跑赚钱了就还他,哪里晓得这样也是犯了罪。此外,陆某归案后,提供了车辆供法院执行,通过家人与许某初步协商已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取得许某的谅解。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陆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