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小虎、小羊(均为1995年出生)原本都是某职教中心校的职高二年级学生,二人平时均爱好上网,因上网缺钱而合谋盗窃本校师生的财物。

 

20124月至10月间,小虎、小羊伙同小兵(另案处理),采用砸窗玻璃、翻窗入室等手段,至某职教中心校教学楼先后盗窃作案4次,共窃得人民币4000元及烟酒、手机、电脑、饭卡等,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99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了部分赃物均已发还原主;被告人小虎、小羊的近亲属向公安机关各退出人民币3000元,其中,人民币4875元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虎、小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小虎、小羊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小虎、小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退赃并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小虎、小羊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小虎、小羊因法制观念淡薄,交友不慎,不思进取加之家庭放松了管教,以致于走上了犯罪之路。今后应加强学习,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小虎、小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