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法院审理一起十二人参与的组织卖淫案
作者:陆守磊 发布时间:2013-06-13 浏览次数:569
近日,清河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十二人的团伙组织卖淫案,没收非法所得数百万元。该团伙主要人员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判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八千元,杨某等其余十一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到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调查,被告人胡某、杨某等人在经营管理某洗浴中心期间,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组织卢某、刘某等卖淫女在该洗浴中心卖淫。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查处,洗浴中心还建立了账册,记载洗浴中心的收支情况,并将卖淫女提成款在账册上记载为“保健”或“保健工资”。为了保险起见,被告人胡某等人还在在卖淫女卖淫的房间内安装遥控报警灯装置,安排被告人陈某、赵某、苏某等人轮流值班,如果发现有公安机关检查或有异常情况时,陈某、赵某、苏某便遥控操作报警装置以便卖淫女有机会躲到女浴室逃避检查。经过核算,该洗浴中心自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卖淫女结算的“保健工资”共计三百七十余万元,按洗浴中心与卖淫女的分成比例,该洗浴中心的卖淫收入为二百四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在组织卖淫犯罪过程中,发起、建立卖淫组织,支配、监督卖淫人员,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具体实施的被告人,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对在组织卖淫犯罪过程中,参与实施传递卖淫单据、记录卖淫账目、负责通风报信等行为的被告人,因其行为不具有组织性特征,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组定罪处罚。因组织卖淫行为人所起的是发起、策划、指挥等主要作用,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所起的是帮助或次要作用,故在组织卖淫行为人之间不宜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胡某、杨某等五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赵某等其他七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其中,该团伙主要负责人胡某在经营该洗浴中心期间,还仗着自己手下人多在该洗浴中心数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其行为触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合并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杨某等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杨某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