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预扣利息 法院判决主持公正
作者:张玲玲 发布时间:2013-06-13 浏览次数:223
民间借贷中预扣利息的现象普遍存在,出借人往往通过预扣利息来规避高息借贷不受法律保护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承担还款责任。近日,射阳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2年8月23日、9月11日,王某分别向原告孙某借款40万元、9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分别于8月30日、9月19日还清,被告张某在两份借条上分别以保证人身份签名。因被告张某未能还款,原告孙某诉至法院。庭审中查明,原告孙成君在借款时分别扣除了借期内的利息2800元、7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1、原告孙某与王某、被告张某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除约定的利率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部分无效外,其余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原、被告间的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故被告张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王某所欠原告孙某的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王某借款期满后,未及时还款,被告张某未履行保证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违约责任。3、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原告孙某在向王某交付借款时分别预扣除利息2800元、7200元,故被告张某应按照129万元归还借款。4、被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遂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某借款1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