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不予理赔”是通行于整个保险界的行业惯例,但对该条款合理性的质疑声音仍不绝于耳。在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丈夫将妻子撞成了永远的残废,挂靠公司赔偿30万后,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与事故受害人是夫妻关系为由拒绝理赔。该免责条款是否合理,案件的公平性该如何保障,成为了法院审理的难题。

 

事故发生:可怜女子被丈夫撞成右腿残疾

 

2011226日,陈永建与苗玉梅夫妻俩前往重庆发货。路途当中,陈永建将货车停在加油站旁,和妻子苗玉梅一起下车。陈永建去上厕所,苗玉梅就在一旁等候。没多久,货车突然有些溜坡,苗玉梅第一时间冲上去用双手推挡,但货车还是毫不留情地从她右腿处压了过去。送往医院后,苗玉梅右腿被截肢。重庆交警认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驾驶员陈永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机动车在下坡路段停车驻车制动不良,陈永建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过治疗和休养,装上假肢的苗玉梅能够一瘸一拐地走路,但是生活依然不能自理。苗玉梅说,他和丈夫来到无锡打工,原本在农贸市场卖水果,后买了辆货车从事运输行业,然而一年还不到就出了这个事。为了不刺激家属,苗玉梅夫妻没有直接回老家,而是选择在老家附近租了一间小屋。随后陈永建去江阴打工赚钱,高三上学的女儿休学在家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

 

事故赔偿:可怜家庭遭遇连续的官司

 

身体的伤害已造成,但这次事故的赔偿款到底由谁支付?经过咨询,苗玉梅将货车的挂靠单位长风运输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1111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苗玉梅12万元,长风运输公司赔偿苗玉梅30万元。其中判决书中明确载明:“长风运输公司愿意对苗玉梅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长风运输公司支付完30万元的赔偿款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0万元。然而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财产的损失不属于三者险的理赔范围”这个保险条款,将长风运输公司的理赔要求拒之门外。

 

20127月,南长法院受理了该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在开庭前,承办法官周优育得到了一个震惊的消息,苗玉梅的丈夫陈永建在江阴涉嫌刑事抢夺案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既然长风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都已将赔偿款支付给苗玉梅,陈永建为何还会因为抢钱而走上犯罪道路?赔偿款到底有无支付到位?为了弄清案件事实,周优育法官踏上了安徽砀山寻找苗玉梅的路程。

 

弄清事实:法官亲自上门确认款项支付

 

在经过6个多小时的颠簸后,周优育法官来到了苗玉梅所租住的10平方米左右的小房子。一眼望去,家里最值钱的家用电器也就一个台式风扇。这里是她和女儿暂时的栖身之所。苗玉梅告诉法官,她确实已经收到长风运输公司的30万元赔偿款,但她并没有给丈夫陈永建。“他喜欢买彩票,有时一天一买就是500元、1000元的,这钱是要留着给女儿上大学用的。”苗玉梅边说边抹眼睛。

 

在亲自上门确认过后,周优育法官终于放下心来。案件还得继续审理,保险公司提出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不予理赔”条款在本案中是否合理呢?经过审查及多方论证,最终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不予理赔”条款合法合理,陈永建作为货车的实际车主,享有实际的保险利益与保险金请求权,苗玉梅作为陈永建的妻子,其损失已被排除在三者险的理赔范围之外,故驳回长风运输公司要求在三者险范围内理赔的诉讼请求。(除法官姓名,本案人物均系化名)

 

连线法官:

 

夫妻内部赔偿无意义 三者险以夫妻关系为由可免责

 

本案最具争议的焦点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不予理赔”条款的效力问题。长风运输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依据该条款拒赔,有违公平性。但法院最终认为,在本案中,以夫妻关系为由拒赔有其合法性、合理性,最终确认了争议条款的效力。

 

“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不予理赔”条款并不是单独某家保险公司的特别约定,而是以保监会的基本条款为蓝本,通行于整个保险界的行业惯例,甚至是国际惯例。其设定本意也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与家庭成员相互串通,故意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目的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在域外法中,有些地区则明文规定将被保险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排除在第三者范围内,其主要原因就是为了避免家庭财产混同。

 

“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在保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夫妻内部的赔偿并无实际意义。因此,当配偶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以夫妻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应当获得支持。”承办法官周优育说。

 

换句话说,即使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从而获得向陈永建追偿的权利,其结果就成为陈永建用夫妻共同财产赔偿了妻子苗玉梅的损失,这显然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对苗玉梅来说,无论是从物质上还是精神上来说,这样的赔偿都起不到任何弥补作用。

 

社会观察:

 

运营挂靠为法规禁止 挂靠单位应承担风险

 

南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长风运输公司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过程中,长风运输公司撤回上诉。目前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周优育说,基于挂靠合同,长风运输公司获得向陈永建追偿的权利,但就陈永建目前的经济状况而言,他的维权之路还有很久。长风运输公司认为,该案处理结果对他们有失公平。

 

“依据行政法规,陈永建并无资质进行营运,正是由于长风运输公司接受了陈永建的挂靠,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由长风运输公司来承担此次事故的损失,是其作为被挂靠者应该承担的风险。如果通过本案的审理,能使长风运输公司从此守法经营,这未尝不是另一种公正的体现。”周优育说。

 

“挂靠在运输行业已是一种潜规则。”具有多年商事审判经验的民二庭副庭长冯卫红说,国家不允许个人营运,是因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个人的赔偿能力较为薄弱,事故受害者可能会得不到及时的赔偿。但现在运营挂靠现象很普遍,无非是因为挂靠收益的可观性,以及挂靠合同中约定的不承担风险性。

 

那么发生事故后,是由实际车主还是登记在册的挂靠单位来赔偿?冯卫红说,一般法院会判决由实际车主赔偿,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现实生活中,大多数都是由车主实际赔偿。等于说,挂靠单位只负责享受利益,不用承担风险。

 

然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车主逃逸或没有赔偿能力时,事故受害者就会抓住挂靠单位进行赔偿。而此时,挂靠合同中约定的挂靠单位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条款对事故受害人是毫无约束的。挂靠现象的普遍是基于利益的诱惑,但法官同时也告诫广大挂靠单位,挂靠是风险和利益并存的,一张简单的挂靠合同并不能免除挂靠单位所有的义务。另外,运营挂靠是行政法规所不允许的,一旦出了事故,挂靠单位的利益将很难得到国家的保护。所以挂靠单位在被利益诱惑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自身应承担的各种风险。而显然,守法经营才是一个公司的致富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