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履行不到位 判其全赔没商量
作者:唐胜 刘军 常志飞 发布时间:2013-06-13 浏览次数:212
因为保险公司怠于行使权力,车主在购买了不计免赔险的情况下,还要承担7000元的修理费差价,车主的合法利益是否受到侵占。近日,泰兴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支持了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定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修理费用。
2012年底,李先生驾驶自有的轿车去镇江办事,在镇江市内某道路掉头时未注意避让直行车辆,撞上了一辆宝马轿车,经公安交巡警部门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宝马车主无责任。于是,给对方车辆维修的责任就落到了李先生头上。知道宝马车身价不菲,维修费用比较高,李先生赶紧向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险,保险公司随即派人勘验了现场。看着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拍照、记录,李先生心里颇为忐忑,不知道到时需要自己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看完李先生的保单之后,宽慰李先生:“你的车除了投保交强险以外,还投保了五十万的商业险,并且加投了不计免赔,将来的赔偿有保险公司。”李先生顿感舒心不少,感觉自己当初买保险花的五千多元钱值了,买了个放心。
按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李先生将受损的宝马车送至某宝马4S店进行修理。一个月后,4S店打来电话说车已经修好了,但要求李先生先行支付修理费32000元,至于保险公司能赔偿多少,需要李先生自己凭手续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随后,李先生拿着4S店开具的正规发票和其他相关手续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李先生,4S店的修理费明显偏高,保险公司只能赔偿25000元,差额7000元需由李先生自己承担。听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话,李先生顿时傻了眼,感觉自己被忽悠了,送到4S店是保险公司指定的,买了不计免赔的保险竟然还要自己承担7000多元,这保险公司不是骗人吗?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李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自己已经支付的修理费320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称:根据合同的约定,事故发生以后,车辆修理前应当由保险人会同被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本案中,李先生未就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其支付32000元修理费属于自作主张,该费用标准明显高于国内通常的修理费,保险公司有权按照其核定的25000元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将车辆送至保险公司指定的4S店进行修理,保险公司同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作为保险人的义务,及时与李先生协商修理的项目,如协商不成则应对损失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的结果通知李先生,否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与李先生就修理项目进行了协商,至于其称早就对车损进行了核定,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核定结果告知李先生。由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故李先生按照4S店的要求支付32000元修理费并无不当,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先生修理费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