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时一方未到场,能否主张婚姻无效?
作者:陈军 发布时间:2013-06-09 浏览次数:941
李某与宋某自由相识恋爱,后二人相约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当日,新郎李某因有事未到婚姻登记现场,随通过熟人关系,由婚姻登记机关核准了这二人的婚姻效力,并发放了结婚证。双方也在当地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李某因交通事故发生死亡,获赔一笔高额死亡赔偿金,为独得该笔死亡赔偿金,知道内情的李某的母亲到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与宋某的婚姻无效。
对于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宣告李某与宋某的婚姻无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该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本案中李某在结婚登记当日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因此该登记行为违法婚姻法规定,且也未能得知是否是李某自愿结婚,所以该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应驳回原告诉求。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条件之一,因此该婚姻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双方是否是自愿结婚的问题的审查?笔者认为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只能说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不违反婚姻的实质要件,仅是一方未到场,随后双方还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育子女,就不能认定男方系非自愿结婚。
二、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轻易否定婚姻的效力,否则将不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虽然《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不严,当事人未亲自到场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不少见,对结婚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现场究竟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要求双方亲自到场只能说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即便双方亲自到场,也不能进行结婚登记。如果登记结婚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而双方当事人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在一起实际共同生活,就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轻易否定婚姻的效力,否则将不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形成事实,并以此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简单的否定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必会对家庭及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当事人未能亲自到场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问题出在婚姻登记人员身上,加强登记人员的管理,强化登记人员的责任,尽量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比单纯宣告婚姻无效更为有意义。
三、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审查双方是否是《婚姻法》所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如果没有。则认定婚姻有效。具体到本案,本案不属于《婚姻法》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因此,应认定该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判决驳回原告申请宣告李某与宋某的婚姻无效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