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结案是人民法院在结案、收案的滚动运行过程中,根据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科学制定阶段性指标,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统筹安排各项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不同的报告期(月度、季度、年度)内,控制存案率,提高结案率,实现案件进出的动态平衡与未结案件存量的相对稳定。所谓动态平衡,即案件进出均衡,要求新收案件的及时审结,旧存案件的不断化解。所谓存量稳定,即要求日常旧存案件在不超出法定审限的前提下,稳控在一个相对合理的弹性幅度内。均衡结案的目的就是避免案件不断积压后的突击清理,之后再积压再清理的恶性循环,确保案件的及时公正高效。

 

一、均衡结案的现状分析

 

下面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08-2010年民商事案件审理情况为例,对均衡结案的现状进行分析。

 

图表一:2008-2010年邗江法院民商事案件审理情况(2)

 

项目

 

年份   旧存   新收   结案   未结   结案率 结收

 

案比

 

2008 149 3363   3293   219 93.8%  97.9%

 

2009 219 3215   3221   213 93.8%  100.2%

 

2010 213 3519   3523   209 94.4%  100.1%

 

从上表的数据可以看出,2008-2010年的三年,邗江法院民商事案件的收案比较平稳,年度结案也表平稳。从年度上看结收案是比较均衡的,整体上实现了年度均衡结案的目标要求。

 

 

图表二:2008-2010年邗江法院季度均衡结案情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季度均衡结案方面,二、三季度的结收案比均在80%-90%之间,符合审判工作的规律,相对均衡。但一季度结收案比在75.4%以下,四季度结收案比在97.9%以上,最小差距达24.8%,最大差距达35.3%,季度结案呈现年初底、年底高的不均衡情况。

 

图表三:2008-2010年邗江法院月度均衡结案情况

 

    

 

从上表来看,在月度均衡结案方面,结收案比总体上呈现由低到高的明显趋势,每年1月份结收案比最高仅为38.7%1-6月份几乎呈直线上升,6-11月份相对平稳,均在80%-90%之间,11-12月份又呈直线上升。月度结收案比的最大落差为73.3个百分点,差距巨大,显示出月度结案的极度不平衡性。年初结案打上了深刻的节假日烙印,年底则深刻地折射出对在手案件的突击清理。

 

二、"均衡结案"的价值取向

 

只有充分认识均衡结案的价值所在,才能统一思想,真正把实现均衡结案作为审判管理的目标所向,成为全体法官的自觉行动和生动实践。

 

()均衡结案是审判规律的自然体现。长期以来,法院以案件年结案率作为评判审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这虽然对于调动各级法院及审判法官的积极性、提高审判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审判规律逐渐被掌握和运用,这种过于单一的评判办法的弊端日渐暴露:一些部门为了追求年终结案率,不惜背离审判工作规律和违反程序法规定,采取种种手段,千方百计地提高年结案率;有的在ll12月份就控制立案或干脆不予新立案件,违法剥夺了当事人本应正常行使的诉权;有的部门或法官则在年终前突击结案,忽视了案件的质量与效果,造成案件申诉、上访率大幅上升,而且为追求年结案率,将在手的疑难复杂案件搁置不审,挑选简单易结的案件办理,致使一些疑难案件超审限的问题严重,不仅违背了审判规律和职业道德,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严谨的职业形象。正是基于对以上问题的认识,均衡结案的要求逐步成为审判管理的基本思路与内在要求,不同报告期内的任何一个节点的动态结收案比均应纳入干警的考核对象。

 

()均衡结案是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司法资源的必然要求。平等地享有司法资源,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案件的实际需要,平等地分配司法资源,使所有案件当事人的纠纷都能得到公正高效地解决。而实现均衡结案就要求不分案件性质、不分当事人身份,不分难易程度、不分案件数量压力大小,平等地在法定的期限内用足用活现有审判资源,进而督促质优高效地化解纠纷。不能因为在手案件太多当事人就要牺牲效率;案件太难,相关当事人就要承受漫漫诉累。因此案件多、案件难不能成为难以实现均衡结案的借口,案件多时,自加工作强度,案件难时,狠钻解决办法,才是确保当事人平等分享司法资源的方法所在。

 

()均衡结案是审判质量效率的实现保证。均衡结案要求审判工作沿着良性运行的审判规律稳步推进,一方面强调新收案件的及时审结,1日存案件的尽快化解,从而达到效率要求,业务庭不从这两个方面着手,就不可能实现均衡结案。另一方面,稳定有序地开展审判工作,不因"突击"而降低要求,审判质量也得到了保障。从以往案件发改情况分析,每年年初被发改的案件比平时多,这正与上年年底突击结案、草率"出手"有直接关系。因此,不能搞不顾法定程序、不顾审判质量,只讲提高效率的突击清理,也不能拿出的只是迟到的正义,这正是均衡结案追求的最终目的。

 

()均衡结案是审判管理的核心要求。20103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均衡结案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开启了以追求均衡结案为目标的综合衡量审判质量效率的管理工作的序幕。在整个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之间存在着十分紧密的此消彼长的内在联系,而抓均衡结案则能统领各项指标,使之达到一个各方兼顾,最为合理的契合点,从而真正实现管理的最终目的。

 

三、"均衡结案"的制约因素

 

针对月度、季度结收案失衡的实际,通过对均衡结案目标管理的运行态势分析,深刻挖掘均衡结案的困惑所在,反复检讨均衡结案的制约瓶颈,才是解决问题,实现突破的根本所在。其制约因素可归纳以下几点:

 

一是惯性思维根深蒂固。多年形成的习惯,一季度节假日较多,尤其是元旦、春节均在一季度,工作的起动期较缓,大多没进入工作角色,认为有审限要求,不超审即可,年初较松,而到了年底,案件量大,工作节奏快,有的甚至加班加点赶进程,仍普遍存在前松后紧的现象,一季度工作落后其余三季度追赶的顽疾,对于月季均衡结案还不适应而产生影响。

 

二是工作体制因循守旧。基层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职能划分总体上是根据诉讼法的分类确定的,这与英美法系国家存在明显的区别。民庭、经济庭、行政庭、刑庭、人民法庭各管一块,大民事的概念转换后,民庭、经济庭被更名为民一庭、民二庭,职能没有变化。而在民商事审判庭内部,出于专业分工的需要,又细分为若干专业审判的业务庭。这就从体制上造成了民商事业务庭繁简各异、忙闲不均,邗江法院2008-2010年民一庭6名法官办结了3800件案件,而民二庭5名法官办结了1625件案件,这还是在将民一庭部分案件分流到审监庭、行政庭以后的结果。部门之间案件类型和数量的不均衡对于全院均衡结案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是运行机制目标不一。审判执行工作无论是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员,对于工作的安排没有集中统一性,仍是审判员各办各的案,单打独斗现象普遍存在,没有形成统一的工作机制,因此对审判工作安排及时的,完成收结案平衡率就相对好一些,否则就相对差一些,即审判运行的机制不是规范有序的,而是完全靠"审判员"自律性因素确定,均衡结案是全体人员的行动结果,没有统一的目标和完善的机制不能达到统一的效果。

 

四是审判管理工作缺失。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缺乏实现稳定的均衡结案观念,没有建立良好的机制,形成规律,积极的去执行。虽然审判质效指标体系实施数年,不断更改完善,数字攀比的压力不断加大,但审判管理的压力没有真正传递到位,审判管理工作往往成为数字游戏中的一环,对审判工作不具有实质上的促进性。全体审判人员在"三个统一"上没有形成共识,付诸实践,即统一的结案均衡科学性认识,统一的按运行机制的规程行动,统一的集中管理,其中,全员起动是基础,统一管理是保障。

 

四、"均衡结案"的现实路径

 

正确的世界观让我们"做正确的事",科学的方法论则指引我们"正确地做事""均衡结案"作为各级法院审判管理的目标追求,无疑是正确的事,我们只有通过干警均衡意识的提升,在管理、机制、方法上进行创新,立法上完善,才能真正实现均衡结案,确保质量效率。

 

()在理念层面,均衡意识日常化。不断强化全体法官特别是部门负责人的均衡结案意识,克服多年养成的不良惯性思维,把实现均衡结案的能力作为衡量部门负责人工作能力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均衡结案状态的考核力度,提高能否达到月度、季度不同报告期案件存量基本稳定,没有超长期案件等指标的考核分值权重,并将部门能否实现均衡结案作为考察部门负责人领导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准,通过奖惩考核机制,对结案率达不到要求的,年底取消评先创优资格,在均衡结案中表现突出的,将成绩记人业绩档案,作为提拔晋升、评先树优的依据。依此极大地提高全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带动诸如民事案件调解率、案件上诉率、被发改率、信访投诉率等反映质量和效果的各项指标状况的不断优化,使审判工作始终沿着良性稳定的运行轨迹不断取得进展。

 

(二)在体制层面,部门分工均衡化。同样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民商事审判业务部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其他业务庭、人民法庭,随着法官业务水平的均等化,应当承担起相对均等的工作任务。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其他业务庭首先要在人员配备上实现均衡,即配备数量、素质相对均衡的审判员、书记员;其次是在职能分工上实现均衡,各业务庭承担相同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人民法庭的职能包括审理民事和商事案件,为实现全院民商事案件的均衡审理,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亦与业务庭相同(不包括执行工作)。在辖区划分时,注意使案件数量与民商事审判业务庭能够基本保持一致。

 

(三)在机制层面,法官分案随机化。所谓随机分案,即均衡分案,是指通过法院综合信息系统读取各审判人员的案件存量情况,根据各人办案的叙时进度和案件繁简,结合新收案件数量、难易程度进行均衡分案,有机调配。通过体制改变,实现民商事审判部门人员和工作任务相对均衡后,应当在全范围内实行随机分案。审判业务部门由立案庭直接进行随机分案,人民法庭由立案庭和人民法庭共同进行随机分案。随即分案的实施,使多个民商事审判部门、所有民商事审判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办理案件,这将从根本上促进均衡结案。同时,随即分案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法官平等地办理各类案件,有效地提升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并能调节法官长期办理同类案件的情绪,提升审判能力,提高审判质量,保障司法廉洁。

 

 ()在管理层面,基数指标科学化。体制和机制上的改变,使审判管理工作具备了统一的尺度和标准,在制定部门和审判人员办案基数时,只需按照全院的平均数制定即可。部门和审判人员的均衡结案度和其他质效指标也按照统一标准制定和完善。在新的制度下,审判管理工作应当强化均衡结案的针对性,一是要加大对四项案件的管理力度,严格四项案件的审批和及时恢复;二是加大对长期未结案件的督办力度,及时清理积案;三是加大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力度,促进复杂案件及时审结;四是加大问题案件的问责力度,通过案件评查、发改案件评析等,准确把握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瑕疵,有效地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

 

()在队伍层面,评优晋职业绩化。部门和干警的评先评优,干警个人的晋级晋职,应当与审判业绩挂钩。通过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将队伍建设纳入到更为科学化的轨道。一是考核审判数量,鼓励部门和法官多办案;二是考核办案质量和质效指标,激励部门和法官办好案;三是考核审判效率,倡导部门和法官快办案;四是考核法官的"四项"能力,分别是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的能力、撰写裁判文书的能力、庭审(听证)能力和调研工作的能力。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营造以实绩论英雄的良好氛围,必将很好地促进全院的均衡结案,全面提升审判质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