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正值高考,也是某些不法分子蠢蠢欲动的好时机,他们往往以介绍上名牌大学为名进行诈骗,而且屡试不爽。偏偏有些家长相信所谓的大学捷径,不但受骗还耽误了子女入学。近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柳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柳山犯罪所得赃款合计人民币四十五万三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齐志军、卞学喜;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张柳山伪造的相关单位印章二十枚予以没收。

 

被告人张柳山于20127月至201211月间,虚构其系洛阳军区副司令员干儿子的身份,以帮助卞学喜之子毛杰读军校为名,9次骗取卞学喜人民币共计83000元。卞学喜之子还因为相信张柳山耽误子女入学,不得不重新复读高三。   

 

被告人张柳山于20126月至20128月间,虚构其系洛阳军区副司令员干儿子的身份,以帮助齐志军子女读军校为名,17次骗取齐志军共计人民币236500元。齐志军还因为相信张柳山,耽误子女入学,不得不选择了民办大专。另被告人张柳山于20129月至201211月间,捏造帮助承接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安装工程等虚假事由,以需要资金打点、公关等为由,20次骗取齐志军人民币共计124000元。被告人张柳山于201212月份,捏造帮助承接中国海洋石油惠州炼油厂建筑工程等虚假事由,以需要资金打点、公关为由,多次骗取齐志军人民币共计1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柳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柳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等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柳山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柳山提出的已偿还被害人齐志军三万元钱,犯罪数额应减去三万元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张柳山未能供述具体还款时间,亦未提供相关还款证据,且被害人齐志军对此还款亦予以否认,被告人的上述辩解因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柳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柳山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高考首日,天空下起了暴雨,正是应了那句话,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人生没有捷径。(本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