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搭载摩托车 车祸致残悔终身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06-09 浏览次数:209
见同村一位村民骑摩托车搭载一人外出务工,自己不听劝阻硬要充当“第三者”,强行跳上摩托车后座一同外出,不料途中出了车祸,被摔伤致残。6月9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卢达江因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3509.74元,由被告龚志俊赔偿55761元,由被告何长功赔偿5166元。虽获赔偿,卢达江的心情依然沉重,他十分后悔地说:“若不是我强行跳上村邻的摩托车,我也不会成为残疾人。”
2011年8月24日,何长功驾驶苏N1G535二轮摩托车负载祁友竹准备外出做工,卢达江看见后要求搭乘摩托车一同外出。何长功拒绝了卢达江的请求并告知其危害性,但卢达江拒不听取劝阻强行搭乘摩托车外出。6时许,当何长功驾驶苏N1G535二轮摩托车搭载卢达江、祁友竹行驶至沭阳县沂河乡郑庄村与南北水泥路交叉路口路段时,同龚志俊驾驶的在该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的苏NR7225低速车相撞,龚志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的车辆超过核定载重量。致摩托车驾驶员何长功及搭载的卢达江、祁友竹受伤,摩托车损坏。卢达江伤后在沭阳县中医院分别住院治疗27天、6天,共计支出医疗费35028.66元。沭阳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90608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龚志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长功负次要责任,卢达江及祁友竹无责任。2012年3月21日,受沭阳法院委托,沭阳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认为原告卢达江因交通事故致伤所造成右膝关节部分功能丧失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及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龚志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过核定载重量的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何长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N1G535的二轮摩托车违法载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故被告龚志俊、何长功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卢达江作为成年人明知被告何长功的摩托车违法载人,且在何长功拒绝其搭乘时仍不顾劝阻强行乘车,其行为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被告何长功的责任。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