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一定要好好说,鸡同鸭讲都有能解释清楚的时候,90后沭阳小伙钱某杠上50后大婶韩某,楞是没能把简单的事情说清楚,不过是签字拿单据同时核查清楚分分钟的事,钱某以为韩大婶故意刁难,韩大婶觉得钱小伙想要坏规矩走巧。结果双方抢夺中,韩大婶受伤住院花费12255元,法院判决钱某赔偿70%8578.5元。

 

韩大婶是退休之后到江苏省金华工艺品有限公司工作的,任公司成控部经理兼总账会计,钱某曾是该公司员工。2013年某日下午,钱某因其工作期间受伤事宜到公司进行交涉,过程中需要到韩大婶处查看工资单并开具相关工资发放凭证。韩大婶就对钱某讲,钱某的工作时间有限,工资发放证明要临时现做,要等等,先在发放凭证上也就是工资单上签字,然后先把工资发给钱某。钱某拿到工资单以为这个是可以自己持有的,因为相关处理需要劳动仲裁,所以没打算签字,想直接拿走。韩大婶一看急了,这个工资单是需要领工资人签字然后作为凭证保存在会计处,不能拿走,能拿走的工资发放证明还正在做,就一边说一边抽回工资单。还没等解释清楚,钱某误以为韩会计故意不给他,就立刻抢回单据,韩大婶的左手就被钱某碰伤了。经沭阳协和医院检查,CR检查报告单显示韩大婶左手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左手小鱼际区软组织肿胀,住院10天,出院医嘱:门诊随诊、继续治疗、休息3月。

 

沭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钱某在与韩某发生纠纷、相互抢夺工资单过程中致韩某受伤,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韩某对纠纷及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钱某的民事赔偿责任;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韩某的医疗费3032元、误工费8130元、护理费8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共12255元由钱某赔偿70%8578.5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