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春光:坚持三个强化 深入推进反规避执行
作者:龚春光 发布时间:2013-06-09 浏览次数:768
当前,被执行人想方设法转移财产、隐匿踪迹等规避执行行为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障碍。基层法院的反规避执行工作要在依法执行的大前提下,通过强化执行联动、强化财产查控、强化执行管理为着力点,建立健全反规避执行长效机制,有效推动执行工作良性运转。
一、强化执行联动,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一要成立机构。成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由政法委牵头,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的组织协调工作,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障碍,确保执行联动机制的顺利运行。二要畅通渠道。法院要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机制,每个成员单位都要确立专门的联络人员,具体负责执行联动工作的沟通、协调。三要细化职责。对相关部门在执行联动中的职责进行细化,明确执行联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减少分歧,防止推诿扯皮。四要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执行案件信息准确、全面、及时,尽快实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有关职能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链接,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执行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强大的信息平台和技术支撑。五要明确责任。在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有关单位不遵守《意见》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者报请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理。
二、强化财产查控,确保反规避措施有力
一是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因此,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也不应当只局限于一次。而申报的周期应当由执行人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被执行人财产账户的活跃情况予以确定。做到既能约束当事人同时又不失可行性,确保被执行人多次申报财产制度的妥当实施;细化规定违反财产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可针对违反财产申报义务的不同情形,分别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是创新财产调查方法。采取走访群众、市场调查、财务审计等财产调查方法。发现财产异常流动线索后,及时走访被执行人驻所地周围的组织、群众,调查暴露在公众视野中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防止财产非法流失。开展初步的市场调查,对标的物市场行情做到心中有数,发现价格与价值背离悬殊,即终止评估、拍卖程序,另行组织评估、拍卖。对有隐瞒财产嫌疑的企事业单位被执行人,聘请审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查清产品销售、租金收付、财产交易等记录情况,发现确属非法隐瞒财产的,及时进行冻结、查封、扣押。
三是扩大财产查控范围。关于被查控主体,通常只及于被执行人本身。然而,事实上存在着“隐形”被执行人。该类被执行人不是名义上的被执行人,但往往是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所借助的“载体”。因此,依法、合理扩大被查控主体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尽管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对自然人是被执行人的案件,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被执行人配偶及前配偶可以成为被查控财产的主体。而被执行人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及需要赡养的父母等近亲属依托于被执行人,由于其没有财产性收入,如果在其名下发现相关财产,可以先行查控。对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可以运用司法审计、“揭穿公司面纱”诉讼等方式,严厉打击出借帐户、公款私存、公车私挂、公房登记在他人名下和借公司人格“金蝉脱壳”等规避执行行为。
三、强化内部协作,充分挖掘自身潜力
一是加强基层法院之间的协作。应以中级人民法院为中心,重点建设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的集中和共享机制。具体应密切管辖区内各法院执行机构的联系,通过建立信息集中共享平台,共享当事人所涉案件信息、财产信息等。同时,真正落实以中院为中心的垂直管理机制,统一行动、协调配合,快速反映,加大并案执行、联合执行的力度,促进反规避执行工作的开展。
二是围绕执行,立、审、执应协调兼顾。在立案阶段建立立案的风险提示机制。告知申请人案件有不能执行的客观性,并令其适当评估不能执行的风险以及是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案件审理阶段应以江苏高院《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若干问题纪要》为依据,重点审查涉及规避执行的虚假诉讼,重点关注在涉及夫妻或家庭共同债务纠纷的案件中,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假析产的手段,将财产分给夫妻的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规避执行的行为;重点解决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提起假诉讼,或者虚构假债权取得执行依据后申请参与分配,干扰阻碍正常执行的恶意诉讼行为。
三是加强执行管理,努力做到科学执行。要建立科学的执行案件绩效考核管理制度。传统的考核中,由于过分强调案件结案率,结果使得执行人员以结案为主要目标,在执行工作中,没有足够的激励去贯彻落实反规避执行的相关规定。因此,要加注重考核结案方式,更注重强调实结率,以便通过这些考核客观反映执行人员的办案过程,也使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反规避执行措施客观得到肯定,从而引导执行人员加大反规避执行措施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