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阜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1162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某工厂车间内维修设备时,见车间地上有2根结晶器铜管,想到工厂拖欠了他几个月的工资,便一时冲动将2根结晶器铜管窃走,藏匿在厂内水沟里,伺机运出销售来抵工资。次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到藏匿铜管的水沟里察看时,被工厂保安抓获。经价格鉴定,2根结晶器铜管合计价值人民币136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另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