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贵华  

 

被告:苏东成  

 

被告:GN超市集团有限公司

 

2012318812分左右,原告吕贵华在被告GN超市购物时,行至超市收银台前的通道口处,向站在该通道口右侧的超市安保人员询问过程中,被告苏东成自被告GN超市收银台结账后,直接从原告与超市安保人员中间穿行,将原告撞倒在地。后原告被他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同年46日出院,住院19天,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并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支出医疗费26198.15元。后原告多次至该医院门诊治疗,支出放射费、诊疗费、成药费923.3元,合计27121.45元。事发后被告苏东成给付原告吕贵华1000元。

 

1、被告苏东成赔偿原告吕贵华医疗费21697.16元,扣除已给付的1000元,尚应赔偿20697.16元。

 

2、被告GN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东成上述赔偿款的30%6209.15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苏东成是否为实施加害行为的侵权人;(2)被告GN超市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3)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关于争议焦点(1):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从被告GN超市的现场摄像中可以看出,当原告面向超市安保人员询问过程中,原告与超市安保人员之间距离较小,被告苏东成直接从两人中间穿行,致原告当场跌倒,故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苏东成侵权所致,被告苏东成应承担主要责任,故酌定由被告苏东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2):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被告GN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为购物者提供安全、有序的购物环境,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出现损害时,亦应及时救助。原告在被告GN超市购物过程中,超市安保人员应为原告提供适当服务、适时提醒原告从超市入口处进出,故被告GN超市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即可能预防或制止损害结果发生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3):原告作为七十多岁高龄的老年人,在超市购物过程中,未从超市入口处进入,且未尽到审慎义务,故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酌定原告自身承担20%的责任。

 

据此,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当事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