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的一项权利,旨在制约和纠正执行法官的不当执行行为,保护和实现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案外人滥用执行异议权阻碍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的现象时有发生。今年以来广陵法院受理执行异议案件7件,驳回7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和债权人利益的及时实现。

 

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滥用异议权阻碍执行。被执行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然提出执行异议,将申请人拖入异议审查程序。从执行数据统计中可以发现,受理的7件执行异议案件均被裁定驳回,滥用执行异议权已经成为了合法拖延执行的“挡箭牌”。

 

2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不足。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异议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层面,缺乏对异议提出的主体、客体、内容及时间的具体规定,导致一些当事人及案外人有机可乘。

 

3对恶意提起执行异议的行为缺乏有效管控。目前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处理仅仅停留在审查和裁决,异议成立即撤销执行行为;异议不成立即裁定驳回。而对于那些胡搅蛮缠、恶意明显的异议行为,法律未有相关的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法官也未能执行过程中加强教育、追究责任,从而放纵了滥用异议权的发生。

 

对策及建议:

 

1归口审理执行异议案件,规范异议审查制度。该院从去年7月份开始,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权,统一交由审监庭归口审理;对于房产,除了要查明房产证上登记人外,还应查明房产的登记时间、夫妻婚姻登记时间、登记人目前的婚姻状况、抵押情况等,对于拆迁安置房应该到土管部门审查当时的拆迁安置审批表,以确定所处置房产实际的权属。

 

2严惩恶意提起执行异议的行为。对当事人与案外人串通、虚构事实、乱提执行异议、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要严格监管,对于情节恶劣的,要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或司法拘留。

 

3建立异议人风险承担制度。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应当根据谁主张权利谁提供风险担保的原则,为权利主张者设定风险责任。这样可以制约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提执行异议来拖延时间、规避执行、逃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