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从大学毕业后,自谋出路开了一家打印店。正当经营日趋稳定的时候,确因一笔老客户的业务将自己送上刑事被告席。

 

2013年1月的一天,董某刚开始营业,并迎来了在某劳动所上班的老客户姜某,简单寒暄以后,姜某介绍所里要为宦某等人办理劳动养老保险手续,让董某在宦某等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某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碍于老客户的情面,董某虽有犹豫但没好意思拒绝,很熟练地用扫描仪把某派出所的户口专用印章扫描到电脑里,再通过彩色打印机打印到宦某等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事后,姜某凭该身份证明为宦某等人办理劳动养老保险手续时被发现身份证及印章造假而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应当知道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属公务用章,而应姜某请求,帮助伪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鉴于董某在与姜某共同犯罪中,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判决被告人董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