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引起轻伤案 促成和解判缓刑
作者:端学锋 发布时间:2013-06-08 浏览次数:204
近日,江苏省泰兴法院以被告人程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程峻于2013年2月22日16时许,在席阳亲属承包养鱼的河段划船电鱼,席阳遂要求程峻离开该河段,并辱骂被告人程峻父母。被告人程峻划船上岸后,与席阳发生扭打,并拳击席阳鼻部,致席阳鼻中隔骨折、鼻骨骨折。经鉴定,席阳的伤情构成轻伤。
归案后,被告人程峻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刑事诉讼(公诉)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阳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程峻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阳与被告人程峻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法院依法制作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并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被告人程峻已按调解书主文履行完毕赔偿义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阳对被告人程峻的故意伤害行为书面表示谅解,并同意不追究被告人程峻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峻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程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程峻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