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团伙专挑医院内作案,团伙内分工明确,有“扒手”、“接应”、“拥堵”等固定角色,且主要集中在挂号大厅、电梯处和病房下手,作案手法以扒窃、拎包为主。近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盗窃团伙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全宝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其他被告也收到相应刑罚。

 

201238日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全宝、钱珠娣、陈泉、郝明等人乘坐面包车到高港区医院踩点,不久,“扒手”即在医院一楼抽血化验处,发现了“目标”,被害人陈婷婷背着挎包正在排队等做化验,经相互示意,被告人迅速向被害人靠拢并团团围住,造成拥挤的环境。“扒手”顺利的的从被害人包中盗走700元现金后转手他人,成员全部撤离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2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全宝、钱珠娣、陈泉、郝明伙同他人,由“扒手”在医院缴费挂号处或电梯口等人流大的区域物色作案目标,经相互示意,迅速向事主靠拢并团团围住,造成拥挤的环境。“扒手”则伺机盗窃手机、钱包等财物,得手后迅速转移给其他同伙。盗窃成功后,成员迅速分头撤离医院,乘坐接应车辆前往附近另外一间医院继续作案。据统计,该盗窃团伙在泰州市高港区人民医院、泰兴市人民医院实施扒窃,窃得人民币共计2873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全宝、钱珠娣、陈泉、郝明、张强力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诉讼中,被告人陈泉的近亲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2873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全宝、钱珠娣、陈泉、郝明、张强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全宝、钱珠娣、陈泉、郝明、张强力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陈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的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泉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实施了扒窃、掩护、望风等行为,盗窃得逞后与其他被告人平分赃款,被告人陈泉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同案犯只是分工不同,犯罪地位相当,不属于作用较小,且其多次实施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犯罪情节较重,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陈泉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全宝有诈骗犯罪、盗窃犯罪前科及劣迹,被告人陈泉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强力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医院里人流密集,病人和家属看病心切,往往疏于防范,医院逐渐成作案新场所。特别是在挂号缴费窗口,注意力多集中在缴费与找零上,导致钱财外露。因此,在缴费、候诊或搭乘电梯时,尤其是人多排队时,务必提高警惕多加提防,不要让“治病钱”、“救命钱”流入不法分子的腰包。(本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