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档案移转引诉争 判决单位无需为其办理
作者:谷姝姝 李正晖 发布时间:2012-02-09 浏览次数:369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因为社保档案移转问题引发诉争。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确认劳动合同解除后,单位有义务履行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附随性义务,但本案中由于该职工无证据证明已将社保档案移交给单位,最终败诉。
2006年张先生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年11月开始张先生持续向公司请假,12月公司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2011年1月14日该电子公司再次向张先生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前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在第二次接到通知后张某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000元、拖欠的三个月工资12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等合计59000元,并将他的劳动人事档案、保险关系转出。单位则以张先生的档案未存放于公司为由未予办理。于是张某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部门裁决该公司应在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张先生赔偿金以及工资共计23000元,并帮张先生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而公司则认为张先生的档案未存放于公司所以向法院起诉。
法庭之上,张某承认于2006年6月自带另一单位的介绍信至劳动人事部门提取了本人档案,后将档案存放于家中,而入职现公司时将档案交给了公司。公司则表示只收到过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履历表,从未收到过社保档案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移交清单表虽然有员工档案的记载,但是并未明确该员工档案即是指职工在前任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形成的档案,而且现在的公司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因此本案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现在的公司持有张某的完整社保档案,所以公司不需要为张某办理其劳动人事档案、保险关系的移转。而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对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某电子公司应支付张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984元以及工资2016元,共计23000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除劳资补偿外的其余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