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高某几年前在其门前的院墙之外与公共通道之间的非种植地带栽种了几颗大型树种树木,随着树干的生长,造成的危害也日趋明显,其中一颗树的主干离原告房屋仅距1.5米,枝杈覆盖在原告的平顶房屋的晒台上,影响了晒台使用,虫子和落叶也随处可见,且该树木可被窃贼利用进行攀爬,影响原告的防盗安全。另外,树木离对面通道路灯仅2米左右,树叶影响亮化,附近居民的用电线路穿树而过,影响用电安全,故诉求被告将靠近原告房屋的一株树木移除。

 

被告高某辩称:被告所种植的树木是绿化所用的香樟树,树龄5年左右。涉案的树木距离原告家约有1.8米,距对面电线杆约有4.5米,不存在原告所讲树木影响照明和用电安全的情况,且被告在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后,本着互谅互让建立和谐邻里关系的态度,已在庭审前自行将涉案树木进行了修剪,原告所称树木枝杈覆盖其晒台的状态已经消除,现原告仍要求移除整株树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位于被告东侧。在原告尚未建房时,被告在其南院墙外与公共道路之间栽植了数株香樟树。原告起诉后,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并做调解工作,当日下午被告对涉案树木进行了修剪,锯除了朝向原告院墙一侧的树枝。但原告其认为树木虽已修剪,但仍对其存有危害,要求判令被告移除整株树木。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被告在自家南院墙外侧栽植三株香樟树,其中涉及本案的香樟树干部分高约2米,树干直径约18厘米,上分三根主要枝杈,树干距离原告家西侧院墙约1.7米,距离公共通道南路灯杆约4米。该树冠枝叶部分距离原告家晒台(西侧厢房屋顶)西南侧最近处为0.9米,原、被告两户间南北方向的巷道宽为0.9米,距离巷道地面上方约3米处为被告家庭用电线路,距离香樟树枝干约0.5米。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在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后,被告主动的对涉案树木进行了修剪,锯除了朝向原告院墙一侧的树枝,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实地勘查,被告在其院墙外栽植的该香樟树,虽与原告家相邻,但对原告通行、通风、采光、防盗、用电的便利等均未构成相邻妨碍。至于原告所称树木落叶可能落入其庭院,影响卫生等,法院认为,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有权主张限制相邻人不动产利用行为的权利,如原告可要求被告对伸向己方的树枝及时进行修剪,以避免对生活便利造成影响,当然原告也负有容忍相邻人正当利用不动产过程中造成一定影响的义务,如对相邻人树木的零星落叶的容忍。邻里之间应以和为贵,为细琐之事即致讼争并非处理邻里关系的最佳途径,双方在日常相处中应当加强沟通协调,相互理解与包容,方为邻里和睦之正道。原告要求被告移除涉案的香樟树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