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难保忠诚
作者:徐吉梅 张海娣 万保华 发布时间:2012-02-09 浏览次数:314
为约束丈夫不再出轨,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但是“忠诚协议”难保忠诚。2月8日,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忠诚协议”引起的官司。不但判决双方离婚,妻子还拿到了8万元的补偿金。
刘某与林某于2000年5月结婚,2001年10月生有一女。2003年7月,刘某发现林某与其他异性存在暧昧关系,刘某看在小孩的份上就隐忍了。2010年8月,双方签订“忠诚协议”一份,约定若双方因林某婚外情原因离婚,林某自愿补偿刘某8万元。2011年6月,林某与他人同居,被捉奸在床。2011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林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林某补偿其8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违法夫妻忠诚义务,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忠诚协议”,是被告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的行为,内容也没有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抽象的夫妻忠诚义务的现实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与精神,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合议庭综合考虑各种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