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某的儿子有智障,不慎走丢了,为人父母心急如焚,这当然可以理解。而就在思儿心切、一筹莫展的时刻,竟然冒出一位说起话来“底气很足”,显得“很牛的军人”,该“牛军人”向颜某某承诺肯定找到走失的儿子,但终因拿了钱未办成事而露出狐狸的尾巴。

 

日前,盐城亭湖区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某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暨诈骗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25月至8月期间,一个初中没毕业的无业游民,即被告人许某某为了自己行骗方便,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在戴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车辆驾驶证各一本。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同年824日,有了行骗工具的被告人许某某虚构自己的身份,在打底确认颜某某的儿子走失以后,以帮助被害人颜某某找儿子为名,骗取被害人颜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后因许某某未找到被害人颜某某的儿子被报案而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近亲属帮助退出诈骗赃款人民币10000元,此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颜某某。

 

对此,亭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购买伪造的武装部队军人证件,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暨诈骗罪。被告人许某某一人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暨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亲属代为全部退赃,对被告人许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可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当今社会好人固然很多,这是不用说的,但以给别人酬金的方式找有智障的人,应该说,是不可取的。起码你不能说明在当今社会你所遇到的人都是良民。或许用报警的方式或者向民政部门反映上列情况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起码说,通过“公渠道”你不会因遇到“牛军人”这样的小人而上当受骗。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