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工摔倒受伤 房主也应担责
作者:刘光亮 发布时间:2013-06-07 浏览次数:236
因为雇佣没有建筑资质的施工队建造自己的房屋,除了包工头要承担赔偿责任外,房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1年5月,家住句容茅山镇某村的村民王某因为建造房屋,与包工头李某签订建房协议,由李某为王某建造二层房屋,并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工资按平方数结算,由包工头李某发放。2011年6月,原告张某开始在该工地做小工。一天后,原告张某在一楼平台上卸砖时摔倒受伤并祝愿治疗,共用去医疗费8000余元。2013年1月,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和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房主王某认为小工张某的受伤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承揽建造王某房屋后,雇佣张某做小工,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张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李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村低层建筑活动属于农村建筑承揽施工关系,被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王某系定作人,李某系承揽人,因李某不具备相应资质,定作人王某存在选任过失,也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由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于是依法判决雇主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5000余元,房主王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4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