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厂员工施某在卸货时,货梯突然坠落,施某摔成重伤。他将货梯所有人朱某、厂房承租人费某一同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十七万余元。65日,苏州相城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费某和朱某各承担60%40%的责任。

 

去年11月,施某在工作中将货梯内的货物拉出时,货梯突然从三楼坠落造成施某受伤,下半身一度瘫痪,雇主费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于当月底将费某、朱某起诉到相城法院。

 

朱某认为,他与费某在出租厂房时签订的协议中明确,人员绝对不准进货梯,货梯亦必须注重保养,如果出现情况由费某负全责。并称他曾经提醒过费某货梯有安全隐患,在二楼时不停。费某则说,自己在生产过程中才发现货梯二楼不停。他曾让朱某联系厂家修理,一直没有回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朱某和费某事前对货梯的使用责任进行了约定,但该协议不能对抗施某的合法赔偿请求权。

 

朱某作为厂房所有人,不能提供涉案货梯的购买手续及质量合格证明,并承认货梯交付时有质量问题,综合认定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6万余元。而费某在承租厂房时未要求出租人出示并核对货梯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并在发现该货梯有安全隐患时继续使用,也未举证证明曾向朱某主张维修或自行维修,故综合认定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10万余元。

 

法官说法:施某受雇于费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可以工伤为由起诉,也可以货梯所有人、使用人侵犯其健康权、身体权为由起诉。在这种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施某选择了后者。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朱某称购买货梯曾办理相关手续,但在举证期间内未能提供购买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货梯使用前也未向安监部门登记,因此只能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二人签订的协议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每年的6月是安全生产月,然而本月3日发生的吉林特大火灾事故带走了120条鲜活的生命,令人触目惊心。相城法院今年新收工伤案件30件,同比去年14件上升114%,形势不容乐观。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安全生产无小事,莫把事故当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