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李先生的生意陷入了麻烦急需几十万资金周转,可是问遍了周围的朋友的朋友,谁一时都无法拿出这么多钱来救急。这时李先生想到自己还有一套闲着的房屋,现在看来不得不卖掉了,可是李先生自己又忙于应付生意上的事,想到卖房过程中找买家看房、谈判、还贷、解押、过户那一连串的手续李先生就觉得头大。这时,李先生遇到了王某,王某表示自己比较熟悉卖房这一套流程,自己闲着也是闲着,可以帮李先生处理此事。于是李先生和王某办理了一份公证委托合同,约定李先生委托王某代为办理其名下房屋出售,代理事项包括办理房产的银行贷款和注销抵押登记及领取他项权证等资料,办理房产的出售、签订买卖契约、协助买方办理过户及代收售房款等。签完合同,李先生还不放心,特意叮嘱王某,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联系他,让他把把关。

 

谁知20125月,李先生突然接到王某的电话说,自己已经帮他把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卖掉了。听到这个消息,李先生大吃一惊,赶忙到房产局查询,发现房屋果然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张先生的名下了。李先生找到王某,询问他说自己的房屋市场价有80多万,为什么王某会在未通知自己的情况下就以50万元的价格将其卖掉。王某则表示自己当初想联系李先生,但张先生急着要买,看了他的委托书就说“你既然有授权,完全能自己做主,干嘛还要折腾?”自己当时怕拖得久了对方反悔,就签了合同。至于价格嘛,急着出手自然要比市场价低一点了。李先生对于王某的说法则不能认可,认为王某当初如果问了自己,自己绝不会同意亏这么多出售的,所以坚决要王某赔偿自己的损失,二人协商不成,2012年底李先生将王某告到了秦淮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在未得到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系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重大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经过评估和对诉争房屋的现状、实际交易价格的综合考量,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