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进区法院调解室成功调解了一起原告常州某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某私营业主张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该案标的金额仅为4800元,案情也不复杂,但却给双方当事人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事情回溯到201196日,张某承接了原告公司的电动门及刷卡系统的安装业务。双方为此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总货款为18800元,其中预付货款4800元。应该说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很规范,权利、义务都很明确。原告按约汇付了预付款4800。此后,双方合作得很顺利,张某也按合同要求履行了义务。原本是双方互利共赢的事情,谁知半路杀出了个程咬金。2011109日工程完工后,原告在汇付余款时出错,未将已付的4800元预付款扣除,仍汇给张某18800元,而且该差错直到事隔一年多才发现。原告要求张某返还多付的4800元遭拒后,于2013310日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武进区人民法院。

 

武进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将该案委托给驻院部调解室诉前调解。张某向调解员反映,其收到原告公司18800元汇款后,就发现是原告公司多付了4800元,并告知了原告公司的业务员李某,李某即到其处取回了4800元现金,虽然我拿不出李某写的收条,但这是事实。现在原告公司起诉我,要我再返还4800元,我实在比窦娥还冤。

 

李某是否从张某处拿回了4800元,是本案争议焦点所在。调解员通过多方打听,终于和李某取得联系,但李某总是躲躲闪闪、答非所问。

 

322日,调解员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再次与李某通电话,李某对是否从张某处拿到4800元的问题始终未作正面回答,既不肯定、也不否定。李某的回答使双方哭笑不得。针对这样的调查结果,调解员分别作双方当事人工作。原告承认管理上存在失误,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张某也认识到经济往来,尤其是现金往来,必须重视文字手续,该办的手续不能少,少办了手续就得赔钱交“学费”。最终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

 

这无奈又是一起鹤蚌相争、渔翁得利的新牌故事,但愿人们能从中有利启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