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垫鉴定费,花尽心思打赢官司,却不想,收取报酬时被拒,律师吉某一气之下将代理人徐某告上法庭。65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徐某给付吉某诉讼代理费3800元、垫付鉴定费2200元,合计6000元。

 

20127月,徐某因一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偶然间认识了吉某,经过几次接触,双方有了诉讼代理意向,当月18日,徐某向吉某出具委托书,委托吉某为其办理与许某、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司法鉴定和诉讼代理。吉某取得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双方约定司法鉴定费用由吉某先行垫付,诉讼代理费3800元,待理赔后一并给付。20129月,吉某按约完成了司法鉴定和诉讼程序,顺利打赢了官司,徐某也从法院领走理赔款。20132月,吉某在多次向徐某追要报酬未果后,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经法院审理认为,吉某接受徐某的委托,为其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鉴定和诉讼事务,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徐某应当偿还吉某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垫付的必要费用,支付约定的报酬。庭审时,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吉某诉讼请求的抗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托人做事支付报酬本是理所应当,也是为人的基本诚信,本案中的代理人徐某虽然打赢官司,顺利拿到理赔费,但事后失信拒付代理费,让他输了道德,暗了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