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结伙打劫逞威风 庭上跪向“慈母”知悔意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06-06 浏览次数:237
与有夫之妇在一起生活长年不归家,受到儿子指责后不但不改,还将儿子打伤致残,受到儿子原谅被判缓刑后仍不改悔,最终落得数罪并罚锒铛入狱的下场。6月3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朱寿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中的缓刑执行部分,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朱寿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朱寿强与徐小红于1988年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二子。2003年初,朱寿强在与徐小红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仍与明知其有配偶的沈述香先后在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连云港市新浦区、沭阳县华冲镇等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男孩、一女孩。儿子朱佩见父亲长年不归家非常生气,2012年3月6日同父亲朱寿强发生争吵,朱寿强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夯朱佩头部,致朱佩受伤。经鉴定,朱佩头部外伤致硬膜外血肿构成重伤。在医院治疗一阵后,因无钱救治只得出院,生活不能自理,由其妻子周美丽看护。2012年3月7日,朱寿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法院对其故意伤害罪进行审理期间,积极要求表示对其子的损伤给予积极治疗,承担治疗的全部费用,恳请从轻处理。与此同时,朱佩的妻子周美丽代替朱佩签署谅解书,法院判决朱寿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朱寿强在缓刑考验期间,只支付其子医疗费2万元,然后对朱佩不管不问,对儿媳周美丽避而不见。因此,朱佩撤回了诉被告人朱寿强身体权纠纷的起诉,沭阳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寿强、沈述香犯重婚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寿强有配偶,被告人沈述香明知被告人朱寿强有配偶,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寿强、沈述香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寿强、沈述香共同实施重婚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寿强、沈述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陈树香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沈述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朱寿强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