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武进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的强奸案件,一名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男孩与不满十三周岁的女孩谈恋爱发生性关系,并致女方怀孕八个月,男孩被法院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1994年出生的小伙阿贵虽然未满十八周岁,但已在常州打工近一年了。2011年,阿贵通过亲戚介绍认识了还在上初一的小美,两人一见钟情,谈起了恋爱,2012年初两个未成年人便偷尝禁果,发生了关系。20128月小美怀孕了,其与阿贵的事情曝光了,小美的父母报了案,并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

 

开庭时,阿贵的辩护人为其作了作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其认为阿贵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阿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应承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人张贵海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贵海犯有强奸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后认为,符合本案实际,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不宜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本院采纳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法官提示:“我愿意”并不能成为免予法律制裁的理由。未成年人恋爱发生关系,受到的将不再是道德的约束,更是法律的约束。《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不论女孩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即使是“我愿意”,也请多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