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不成反报复 毁坏财物领刑罚
作者:赵颖颖 发布时间:2013-06-06 浏览次数:183
古语说:道不同不相为谋。仪征的马某因琐事与合伙人反目却怀恨在心、肆意报复,终于尝到了自己酿下的苦果。近日,仪征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马某20年前从老家来到仪征,凭着一手拉面技艺白手起家,成立了一家食品公司,近几年因竞争激烈,加上经营不善,便想找朋友投资,扩大经营。正巧在一次聚会上,见到了许久未见的朋友张某,几番诚恳言辞后,张某终于同意出资。两人便合租了一间门面房,并亲自到甘肃考察。在考察过程中,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关系一落千丈,于是,马某便提出散伙,张某表示同意并要求马某退钱,马某说等回仪征再说。回到仪征后,张某多次向马某要钱,马某非但不给,反对自己恶言相向,两人不欢而散。从此,马某对张某恨之入骨。2011年8月4日至当年8月21日间,被告人马某先后3次到张某家,采用砖头砸、锤子砸、火烧的手段,损坏张某家仿古窗户、别克商务车玻璃和花梨木大门等物,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仪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