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还对当事人李某进行多次骚扰,经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告人刘某被仪征法院判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仪征法院就被告人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将位于仪征市农歌新村26106室的房屋判归被告人刘某所有,位于仪征市石碑路宙辉家园西区12404室的房屋判归李某所有。被告人刘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29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未自觉履行,申请人李某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法院工作人员多次督促被告人刘某,并委托其所在社区、工作单位有关人员做其工作,但被告人刘某未能自觉履行判决,并采用发送手机短信骚扰李某正常生活、携带刀具欲伤害李某家人以及扬言自杀等方法抗拒执行,致使申请人李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

 

仪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案发后判决已实际履行完毕,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