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日,昆山法院审结一起农民工因受伤被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确认曾某与昆山某印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来索赔无门的曾某,下一步凭借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依法向公司申请工伤赔偿了。

 

今年45岁的四川人曾某,于201289日到昆山某印务公司务工。进厂的当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将仅有的一份合同保存在自己手里的印务公司,却在曾某20121215日晚遭遇工伤时耍起了“滑头”,拒不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无奈之下,曾某向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印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印务公司与曾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印务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昆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1215日晚,曾某在工作时因机器碾压,造成左上肢尺骨骨折。曾某受伤后,由印务公司职工任某某、陈某某送至医院救治。因缺少医疗费,住院之初曾某曾借用了任某某的医保卡。昆山法院认为,尽管印务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依据印务公司发布的将曾某调至辅助工的书面通知,曾某的考勤卡,以及任某某、陈某某均为印务公司员工,任某某基于同事关系将医保卡借给曾某使用的事实,故依法判决确认曾某与昆山某印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