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方便砖堆占道七寸半 伤路人调解赔偿一万五
作者:王云 发布时间:2013-06-06 浏览次数:182
2011年7月5日,原告汤某乘坐丁某(系汤某之夫)驾驶“顺风”电动三轮车,沿泰兴市分界镇王厂村王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厂小学门口时,为避让相向行驶的轿车,撞到被告王某所有的、堆放在道路北侧的砖头堆,致汤某受伤,电动三轮车受损。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汤某诉至法庭,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4919.66元。
泰兴法院审理认为,公路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上述法律条文,规定了公路使用者的禁止性行为规范,而被告王某堆放的砖头占用道路24厘米,显然违反了该法律规定,应当对汤某的损失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原、被告系同一村庄的村民,法官从构建和谐社会、钝化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着重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汤某15000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在乡村公路上堆放物品影响道路的正常通行,诱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法官提醒大家绝对不要在公共道路堆放物品和进行妨碍公路通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