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恋人对簿公堂 举证不力最终败诉
作者:陈新建 吴鹏 发布时间:2013-06-06 浏览次数:211
2010年,原告黄某与被告姚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原告于2010年4月2日汇给被告农业银行卡中10000元,没有出具借条。后两人分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此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通过向被告银行卡中汇款的方式偿还其所欠被告的借款。
法官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仅提交了汇款单据予以证实,被告对此单据的证明力予以否认,庭审中,双方对于原告汇至被告银行卡中款项10000元的性质产生了争议,原告未能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其庭后亦明确无其他证据提供,故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此款系借款性质,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泰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各位,现实中,的确存在通过汇款方式进行借贷的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当事人留个心眼,防人之心不可无,要有录音、短信之类的证据佐证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