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法院对多数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都判处非监禁刑,以使他们依然呼吸自由的空气,给他们一个宽松的获得新生的机会。但近年来,仪征法院在少年审判中发现,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情形出现了明显上升趋势,如何加强对未成年缓刑犯的监管,预防缓刑犯重新犯罪已成为司法机关和社会值得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象特征

 

1、有前科的未成年人爱挑头,再犯时成骨干。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案件的成员一般都有过前科。前科成为一种炫耀资本,他们在共同犯罪的策划和预谋中起主要作用,并带动和影响其他未成年人犯罪。再犯时的罪行往往都比原犯罪行严重,危害后果亦更严重。成为惯犯后的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人生态度消极,教育改造难度大。

 

2、父母监管走向两极分化,积极影响甚微。部分父母对未成年缓刑犯的要求过于苛刻,严密监视举动,严格限制自由,致未成年缓刑犯负担过重;部分父母对未成年缓刑犯疏于管教,完全放任,加之祖父母溺爱,致未成年缓刑犯未被教育改造。部分父母缺乏法律常识,当未成年缓刑犯再犯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缓刑被撤销时无法理解,质疑法院公正,甚至信访上访。

 

3、监管部门流于形式,考察被架空。一些考察单位在考察工作中,制度不规范、执行效力低,导致缓刑考察制度未能达到应有效果;部分考察人员,碍于情面、工作拖拉,甚至个别人员认为,法院宣告缓刑,就等于缓刑考验期结束。考验期成 “休闲期”,未成年缓刑犯成 “自由民”。

 

4、考察重管束轻保护,法律待完善。法律对缓刑考察内容突出监督管束,未明确规定给予缓刑犯必要的帮助和保护。对缓刑犯的管束监督规定模糊、具体程序的可操作性差,如“服从监督”的内容,“活动情况”的内涵,“会客”的范围,“离开”居住地的时间等,都未明确的界定。

 

5、社会歧视普遍存在,回归难有效。尽管法律逐渐完善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但社会性的歧视依然存在。知情人对信息的泄露难以有效监管和追查;部分学校因担心对学校或其他学生的负面影响,不积极帮扶教育,未成年犯复学率低;在就业、社交等活动中,屡遭歧视和挫折,未成年犯自暴自弃、人生无望,从而走向重新犯罪。

 

二、对策建议

 

1、加强庭审教育工作。未成年犯罪的审理的工作,采用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要将教育贯穿于整个庭审过程中。使未成年缓刑犯及其监护人能够充分认识到缓刑并非无刑,认真吸取教训,以免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

 

2、引入专业疏导教育。结合未成年人犯的犯罪心理特征和个性差异,通过心理干预的专业人员加入,机制性地开展疏导和教育。发挥自愿者作用,如退休教师、干部、高校的学生等,通过对生活习惯、经历、优缺点等系统了解后,营造宽松良好的小环境。

 

3、将社会服务纳入专门制度。部分在未成年犯,因性格缺陷、价值观扭曲,应当充分注重组织未成年人缓刑犯参加社会服务或公益活动,规定一服务时间,让其体验劳动的辛苦,感受劳动的快乐,强化与社会的沟通互动,培养社会责任感,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感化。

 

4、提升社区矫正水平。在社区中,应丰富形式强化内容,通过道德法制教育、文化知识学习、生活技能、职业技能培训等,帮助缓刑犯适应社会生活。积极帮助未成年罪犯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可以帮助其介绍职业,给予必要的经济资助等。

 

5、有效实施轻罪封存制度。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未成年人“轻罪封存”制度,联合社会各个部门,关注未成年缓刑犯的成长,切实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加大对未成年犯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有效规制信息泄露;积极开展社会管理创新,运用法治手段将该制度更好地推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