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人民法院以"公正、廉洁、为民"为核心价值追求的法院文化建设正逢勃开展。但目前在法院文化建设的理论支撑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误区和空白,实践中缺乏围绕法院司法特质来建设法院文化的科学指导,忽视文化的传承性,也未能将法院文化置于社会大的文化环境中来进行定位规划,导致司法公信力由于司法丧失与社会法治文化的契合而难以在全社会得以有效确立。

 

我们在文中将法院文化概略地划分为政治文化、法律文化、官场文化三个互有交融的方面进行考察,理由是这三个方面在人民法院文化现象中表现得相对突出,呈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是人民法院文化的现实构成。

 

一、法院文化的三种形态

 

1、政治文化。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也是人民法院文化的根源,决定了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价值取向。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的文化建设不可能只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人员作为一个特殊职业阶层的自我塑造,而更是人民权力在司法品格上的精神塑造,人民性是人民法院文化的核心灵魂。如近年法院系统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正是通过强化观念的转变,从意识形态上去教育和影响法官,使他们的精神追求与执政党的政治要求相吻合,统一于人民性,奠定"司法为民"的思想基础,确立政治文化在法院文化中的统领地位。

 

2、法律文化。人民法院不仅是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政治制度的政治实体,也是产生于宪法这一根本规范性法律文本的法律实体。由于现代法院的存在,司法作为一项专门技艺已有了自己独特的知识谱系,与我国传统的封建"衙门"有了根本上的区别,它不仅保留了对实体公正的诉求,更基于民主制度的要求,设计了一整套保障实体公正的程序,从而增加了对程序公正的的诉求。因此,为确保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实体公正的一切活动和努力,就构成了法院文化的主体--法律文化。司法是对法律这门艺术的磨炼,而法律文化也正是通过司法才得以更生动地呈现。

 

3、官场文化。之所以将官场文化作为法院文化内部构成的一个方面,主要因为处于中国现实体制中的法院,在文化形成的过程中,从客观上仍然沿袭、传承甚至发展了中国自古以来官场上的诸多规则与潜规则,直接或间接地与现代司法和法院的现代性形成了冲突。官场文化是在法院文化内部的一个负面构成,它像空气中的病菌,我们无法不吸入它,但一定要想方设法抵抗它。

 

二、法院文化与社会的"二维多元"关系

 

(一)制度之维

 

作为司法机关,法院的生命存在于宪法和法律组成的规范体系之中,它是司法制度的标识和执行机关,它的思想和意志应当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离开法律和由司法制度建构的一整套规范体系,法院的灵魂便不存在了,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1、以法律适用为核心的司法文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长期以来严格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实则包含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两大主要内容,即查清事实和依法裁判。无论是司法程序还是实体审判,法官职权的核心主要就体现在对法律的正确适用上。人们的证据意识,诉讼时效意识,守法观念乃至法律信仰,无不是从法官适用法律过程中那些具体细微的解释和法律强制的经验中获得的。因此,只有法官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法律适用的公正性才能彰显于我们的的司法文化。

 

2、以宗旨观念为主导的组织文化。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样的国体与政体决定了党领导一切。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法机关之一,毫无疑问要在宗旨观念上与党保持一致,去贯彻、落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去维护党的事业,去努力实现党在特定历史时期确立的目标。这些方面决定了人民法院的政治生活,党的章程与宪法共同构成了人民法院的职权根据,无法割裂开来。所以"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核心所在,也是检验人民法院党性牢固程度的标尺。

 

3、以权力控制为模式的行政文化。在法院系统外部,体制上非独立的人民法院要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而上级党委的领导是通过将其意志转化为行政决策和行政命令来实现的,所谓"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层级实现由上至下的行政控制;在法院系统内部,虽然按照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只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同样由于在法院系统内部存在一个在层级上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组织管理的行政系统,所以上下级法院就不仅仅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那么简单,而实实在在地被划分为行政意义上的"上级法院""下级法院"。迄今行政文化在人民法院仍占主导地位,对法律文化的形成带来了一定的阻滞。

 

(二)非制度之维

 

法院建构并存在于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它的世俗性决定其必然与社会的文化传承产生全方位的交互影响,从而不仅在正式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一套正统的体制性文化,还会在制度之外形成一套与正统文化既相互融合又彼此冲突的非体制文化。

 

1、以人际亲疏为区别的人情文化。所谓人情其实也并不是简单地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而是传统道德观念的文化维系,通常所言"关系案""人情案",其实都是基于这样的一种文化维系。对法官"徇情枉法",我们必须看到这个""字背后的传统道德力量,如果徇情如何如何是一个社会通行的"规则",那么没有特殊的职业保障、严格的职业约束和有效的制度维护,法官又如何能超凡脱俗?

 

2、以利益多寡为选择的拜金文化。法官既是从事司法工作的职业人,也是身处社会生活的经济人,如果一个人在社会获得尊严的关键并不在其职业本身,而主要取决于其经济生活的质量,那么法官这个职业的崇高感便很难真实地获得,尤其我国法官的生活水准尚不足以在一个经济社会中建立起作为经济人的自信。如果整个社会的价值标准充斥着拜金主义,那么文化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利益衡量就会盛行起来,文化的精神内涵会被贬值,或者仅仅削弱为口号。

 

3、以权力大小为标准的奴性文化。由于司法的非独立性,行政权力几乎垄断了话语权,谁权力大谁说了算不仅是非制度性共识,也是制度性共识。一个法官对"进步"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其行政上级的满意程度,一个处在权力关系中且生活已维系于体制的人,若想求得稳定的发展必然会在与权力的冲突上作出妥协。奴性文化在法官身上的危害极大,其法律信仰会被权力崇拜替代,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诉求也会脱离司法的制度轨道,转而向隐匿在司法正式制度背后的权力去寻求,从根本上架空法律。

 

三、面向社会的法院文化建设

 

我们认为,虽然法院文化形成于法院自身的实践与活动,但法院文化不是也不可能只在自己封闭的系统里养成,它存在于一个大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形成这个大文化环境的诸要素同样直接或间接影响着法院建设、司法决策和法官价值体系、行为模式、利益选择、个人修为等。法院在与这些环境要素的彼此联系中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文化,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打上这些环境要素的文化铬印。但法院文化并不是大文化环境的消极养成,而是社会有意识的培养,是社会基于人民利益维护的政治选择,因此世俗文化不是法院文化的主要构成,法院文化应当具有更多超越世俗文化的现代文明品质和时代精神气质,它应该是对社会进步文化元素的吸收、积累与发扬。同时,它还必须通过其司法活动和职能发挥,将特定的司法文化信息传递给社会,取得社会关于公平正义的文化认同和呼应,在这种持续不断的文化认同和呼应中,人民法院的文化建设就有了强大的推进力,而且,在人民法院文化得以有效建设与发展的同时,还能够为社会的法治文化建设注入积极的养分,使法院文化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中得到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