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的适用
作者:孙红玲 发布时间:2013-06-05 浏览次数:924
一、单位犯罪的立法变迁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封闭的计划经济体制,八十年代以前,现实中很少出现现代意义的单位犯罪现象,我国1979年刑法未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种性质的企业法人大量出现,他们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一些单位在利欲的驱使下乘虚而入,由此出现了单位犯罪,这些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亦妨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实表明这些单位的行为已超越了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必须用刑法来调整。为此,1997年制订的新刑法在第二章第四节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并在分则的众多条款中规定了各种由单位构成的犯罪。这与实践的需要和世界发展的潮流都是相一致的,表明我国刑法惩治单位犯罪已走上了新台阶。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界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应体现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也应体现其共同的本质属性即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成员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它与自然人犯罪一样,必须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理解和把握好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准确地定罪量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一词是一个法律用语,但作为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的单位就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但这里指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履行登记审批手续,必须是独立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所。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
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单位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反映了犯罪单位主观上的罪过。由于单位不同于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其主观方面亦有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罪过心态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袄准确把握必须认清单位犯罪犯意形成和表达的方式和过程。单位犯罪的罪过内容和其他犯罪一样,分为故意和过失,从刑法分则规定的单位犯罪的罪名来看,一般是故意犯罪,且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刑法分则中也有少数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犯罪。但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单位犯罪行为实施者主观上都必须是为了单位谋取利益,对于故意犯罪而言是为了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对于过失而言是为了单位谋取合法利益。
3、单位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
单位犯罪的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而为单位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其范围是广泛的,内容是多方面的。
单位犯罪在客观上是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即以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或消极不实施法律要求实施的行为。单位的危害行为要通过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单位成员的行为作媒介来实施,他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和活动,同时在客观上还必须以单位的名义作出。
三、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问题
1、单位犯罪主体的称谓
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称谓,法律未作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尽相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单位犯罪主体在提起公诉后应称为“被告单位”;制作刑事诉讼文书时,在被告单位后面应当具体写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对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被告人的一般写法写明有关情况。一案中如果既有单位犯罪,又有自然人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应列在自然人犯罪主体前面。
2、单位犯罪中参加刑事诉讼的代表人、辩护人
根据刑诉法的解释规定,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证据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单位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人时,同样具有辩护权,除了单位代表人可以为其辩护外,还可以委托律师或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进行辩护。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单位犯罪采用两罚制,同一个律师不能同时担任被告单位的辩护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辩护人,因为在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辩护人很难权衡辩护内容。
四、单位犯罪的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用罚金刑作为主刑,实行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原则。双罚制双罚制,又称两罚制,是指对犯罪单位必须而且只能适用罚金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适用刑法分则的条文明文规定的自由刑乃至生命刑。单罚制,即只处罚相关的责任人员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
对于多数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是由于多数单位犯罪是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贪利性犯罪,如走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因此要使单位犯罪的主体和促成单位犯罪的主体,以及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人都对单位犯罪承担责任;对于少数单位犯罪采取单罚制,是由于犯罪单位并非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实施犯罪,主要是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犯罪的发生,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因此不宜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而只能实行单罚制,对直接责任人员科处刑罚。
五、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不视为单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处罚:(1)个人为进行违法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