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杀死亲生女 潜逃五年落法网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06-05 浏览次数:215
一个刚满16岁的初三女生,与男同学恋爱偷尝“禁果”,产下一女婴,因怕被人发现,遂将女婴勒死后潜逃5年。去年11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近日,江苏省沭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筱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在乡下某中学初三读书的女生张筱琳,虽然只有16岁,但却在2006年夏天暑假的一次郊游中,无意间与同校男生宋超相遇,并暗中谈起了恋爱,青春期的躁动,终使二人跨出了不该跨的一步,结果导致怀孕。2007年4月18日下午,张筱琳腹痛难忍,遂向班主任魏老师请假,回到借住在魏老师家的房内休息。由于肚子剧烈疼痛,她认为是拉肚子,便找个塑料盆蹲下解手,不料却生下一个女婴掉在盆里。
婴儿“呱呱”落地,张筱琳惊惶失措,她怕别人听到婴儿的哭声,慌忙对婴儿采取捂鼻、堵嘴、用毛巾勒婴儿颈部等办法,想让婴儿发不出声,结果导致婴儿窒息死亡。为了消弭室内的作案痕迹,她将房间里的血迹用水冲掉,并将婴儿尸体装进一个编织袋,将编织袋扔在魏老师家院内的阴沟里,然后用一扇板门掩盖住。因失血过多,张筱琳身体虚弱,便向学校请假回家。
事隔一周,张筱琳的班主任魏老师在家中的下水道处发现一个死婴,当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的警察经现场勘察,发现死婴的颈部勒着一条黄色的毛巾,经张筱琳同宿舍的女生辨认,说是张筱琳的。后经法医尸体解剖,认定死婴系窒息死亡。之后又传唤了张筱琳。通过DNA检验,死婴的基因型与张筱琳基因型表现相同。在证据面前,张筱琳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因张筱琳是学生,身体又虚弱没有康复,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刑事措施。谁知,案发3天后,当公安机关传唤张筱琳时,张筱琳已逃得无影无踪。直到5年后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筱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筱琳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张筱琳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筱琳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综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张筱琳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筱琳年少无知、涉世未深、因其系在校学生,在校内生子怕受到家人及校方责备而杀婴,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相比一般的故意杀人较小,应认定为情节较轻,且被告人张筱琳犯罪后能认罪、悔罪,再犯罪危险性较小,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