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酒后失德,没事找事,殊不知,因言行过当,触犯了法律。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结了此案,以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262816时许,被告人杨某到邳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反映问题,因被告人杨某处于醉酒状态被现场工作人员劝离。在被劝离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某随意辱骂工作人员,并踢坏开发区管委会门前的电动伸缩门。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电动伸缩门价值人民币2060元。

 

后被告人杨某被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带至邳州市公安局新城区派出所,因当日被告人杨某醉酒,民警将被告人杨某约束至酒醒。事发后,被告人杨某赔偿邳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损失人民币206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随意辱骂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犯罪情节较轻,结合已赔偿了被损害物品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经考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