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借钱的时候总要想清楚才好,沭阳人高某实在是扛不住这“天经地义”的压力,竟想了个办法,假作开公司需要验资借得外地人人民币600万元,转手打算将钱还给债主对付下燃眉之急。岂不知用别人的钱还债哪能算完,最后债没还成不说,高某被沭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拾万元,同时退赔被害人损失。

 

2012年,高某因向宋某、王某等人借款未还被宋某等人起诉,经沭阳法院调解,双方分别于201211月、20131月达成协议。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高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总标的共计人民币570万余元。法院开始启动执行程序时,高某对宋某声称其将成立公司,账户上马上有几百万元钱到账,就用这个还钱。

 

2013123日,高某与外地某金融公司代表张某约定,向张某支付报酬5万元,由张某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帮助高某设立的“沭阳新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为高某,高某家亲戚孙某)通过验资,以获得公司注册登记。当日下午,高某带张某到沭阳县东吴银行三匹马支行开设了公司验资账户关联到高某的私人账户,随即高某通知债权人宋某账户马上就有钱了,明天就可以让法院执行人员到银行划拨。

 

2013124日,张某把和高某约定好的人民币595万人民币存入验资账户,高某向张某出具一张600万的借据。当日下午,高某在与张某办理公司成立后续事宜过程中借故离开,到东吴银行对前来执行的法院工作人员和债权人谎称其个人账户的600万元为其个人财产,同意用于清偿之前欠款,法院执行人员遂将账户冻结。

 

2013125日,张某发现验资账户被冻结,立即以民间借贷纠纷向宿迁市中院申请保全该款,当日,宿迁中院作出裁定对该600万元予以查封。

 

沭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高某,在自己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以借款用于公司注册登记为名取得款项,然后通过宋某等人向法院举报,利用法院执行措施,将张军“出借”的595万元,用于归还债务,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款项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沭阳法院经本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