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李某与朋友饮酒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将他人物品损坏。日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缓刑的同时,还向李某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院首例对涉罪人员适用“禁止令”案件。

 

案情回放:饮酒后寻衅滋事毁他人财物

 

2012年年底,被告人李某与朋友饮酒后至浴室洗浴,因琐事与浴室经营者发生纠纷,从言语冲突逐渐发展至肢体接触,被告人李某在冲突过程中将浴室的花窗隔断、墙面玻璃等物品损坏。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缓刑期内禁止饮酒

 

鉴于被告人李某的自首情节,高港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有危险驾驶的前科,且此次犯罪及前次犯罪均系酒后犯罪,足以证明其饮酒后自我控制能力较差,为了促进其接受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饮酒,避免发生类似事件。

 

法官提醒:不守禁止令可能被收监

 

为确保“禁止令”后期的有效执行,法院向被告人李某送达了告知书和接收禁止令保证书,着重和被告人李某及其家属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要求被告人自觉遵守“禁制令”。并向被告人明确释明,如发现其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禁止令”饮酒,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撤销缓刑,送回监狱服刑。后期,该院还将会同被告人李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共同就“禁止令”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保证“禁止令”对李某规制效能的充分发挥。

 

庭外对话:被告表示珍惜机会改过自新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该案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宣告缓刑及禁止饮酒的原因作了说明,希望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被告人李某听后向法庭表达了自己的忏悔和感激,并向承办法官表示如今法院给了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他会好好珍惜,将会以此为新的转折点,严格要求自己,不再违法犯罪。现在“禁止令”从法律上约束了自己,他也很乐于带上这个“紧箍咒”约束自己的行为,再也不饮酒了。同时,在缓刑期间严格控制自己的行为。

 

“禁止令”制度,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新措施,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和刑种,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具体监管措施的重大创新。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法院可以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对于自我控制能力较差的人来说,不遵守“禁止令”将可能由监外执行变为监内服刑的这种震慑力显得尤为重要,达到了预防再次犯罪的根源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