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成“提款机” 挪用巨款被揭穿
作者:赵颖颖 发布时间:2013-06-05 浏览次数:218
某日,孙某应聘到仪征一家企业做财会工作,交接工作时他发现了公司账目存在巨额亏空。他把这一情况向公司领导作了汇报,一起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的大案由此被揭穿。日前,被告人张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被仪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被告人陈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孙某在和原来的会计张某进行账目交接时,发现张某经手的账目存在问题,其中2008年12月份的一张销售凭证上316万元被改成了306万元,怀疑张某从中套取了10万元,此外张某还存在虚列支出的方式侵占公司的资金。之后,其他几个会计也参与了查账,结果真的发现账目有问题。
面对领导的询问张某承认自己确实挪用了一些公司的钱,这笔钱主要是给丈夫了。原来,张某的丈夫陈某经营一家商贸公司,但经营得不太好,基本处于亏损状态。每遇公司财务“告急”,陈某就向妻子求助,在妻子的帮助下每次都顺利渡过难关。妻子俨然成了丈夫的“提款机”,尽管每次都提心吊胆却都能转危为安,渐渐地挪用的数额越来越大,最终公司报了案。
经查,2006年4月至2010年9月间,张某利用担任我市某公司现金会计职务之便,采用篡改公司记账凭证、该入账不入账等手段,先后15次侵占公司资金计人民币171余万元。此外,2006年4月至2009年4月,张某、陈某共同计议后,利用张某担任公司会计之便,先后两次挪用单位资金计人民币52万多元,用于被告人陈某个人经营活动。案发前,夫妻共同退还被害单位88万余元。案发后,陈某又退出涉案款10万元。
仪征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资金挪给个人以及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陈某明知是公司资金,仍与张某计议,并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挪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亦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