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中院对一起酒驾司机保险理赔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酒驾司机李某对保险公司的理赔请求。

 

2011218日,李某在保险公司为其机动车投保了70万元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间为1年。次年110日,李某与朋友小酌后,酒后驾驶该保险车辆撞上绿化带,造成车辆损失47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于是,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根据该公司《车损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驾驶人饮酒后使用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李某则认为,自己并不知晓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不赔的规定。

 

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公司通过投保单“重要提示”一栏提示投保人“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同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交付了载有免责事项的保险条款,且在该保险条款中对免责事由以黑体加深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向李某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李某酒驾后保险公司免责应对知晓。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理赔请求。

 

【法官点评】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都有关于免责事项的规定,在保险公司就免责事项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后,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法官提醒,酒驾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放纵,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默视,更是对整个社会安全利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