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导致了悲剧
作者:唐文静 沈莹莹 发布时间:2013-06-05 浏览次数:187
近日,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1年5月14日下午,13岁的蔡某某在其父母蔡某、韩某夫妇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另两个小伙伴丁某某、杨某某相约一起到某农场所有的进水渠洗澡。但水渠刚刚清过淤,原来的水深为1米左右,清过淤后水深为3米左右,最浅的地方水深2米。但水渠旁只有一个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的警示牌,再无其他警示。三人先后下水渠洗澡,后杨某某爬上岸呼救,蔡某某、丁某某不幸溺水身亡。悲剧发生后,蔡某、韩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农场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韩某夫妇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其子溺水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蔡某某溺水死亡前,某农场对其所有的水渠刚刚清淤,水渠被挖深,对此,某农场没有设立任何的警示标志,并且水渠被挖深也增加了他人到水渠内洗澡溺水的危险性。另外,水渠周围仅有一个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的警示牌,并没有采取其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故蔡某某溺水死亡与某农场对其所有的进水渠未尽谨慎管理亦存在一定关系,某农场应承担次要责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蔡某、韩某夫妇对其子死亡负主要责任,故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酌定某农场应对蔡某某的死亡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某农场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无论如何生命是无法挽回,由于父母监护职责的缺失,由于小孩自身安全意识的薄弱,由于农场监管的不到位,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足以引世人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