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股民都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个道理,在炒股时一般都会考虑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进行投资,但扬州市民朱某却炒股到了走火入魔的程度,不仅四处借高利贷用来炒股,为了筹措翻本的资金,还瞒着妻子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卖给了杨某,在收取了杨某20万元定金后,又将房产抵押给他人。因房产抵押时已由房管部门登记,杨某不能取得房产证,故杨某将朱某告上法庭追讨定金。近日,扬州邗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痴迷炒股导致负债累累妻离子散,并被他人追要买房定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起诉时原告杨某称:2011910日,我与朱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朱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扬州某处的房产转让给我,我预付了定金20万元。后因朱某用该房屋向他人抵押借款,致合同无法履行。朱某与其妻孟某于2011112日离婚,离婚日期在签订买房合同后,因此本案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并要求朱某与孟某共同返还定金20万元。审理过程中,孟某称签订购房合同、借款炒股等情况其本人均不知情,且该款被朱某用来炒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其本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订立合同后,因朱某将涉案房屋用于向他人抵押借款,原告杨某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朱某亦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杨某要求被告朱某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不要求其双倍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所涉签订购房合同及收取定金的时间虽发生于被告朱某与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杨某未能举证证明孟某与朱某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朱某所收取的购房定金亦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本案债务依法应认定为朱某的个人债务,原告杨某主张孟某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合以上意见,判决解除杨某与朱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判决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