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高墟镇农民高老汉最近是相当的恼火,本是耐不住乡邻高波的恳求,卖着老脸和自家亲戚说合,居中调停多次才签下一单承建合同。高波说好了给50%利润给高老汉当做报酬,未料给了30万元的欠条后却翻脸不认,反倒说高老汉恶意串谋。自己没做那上楼抽梯的事,倒遇上过河拆桥的人,高老汉一怒之下告上公堂,最后沭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高老汉报酬款30万元。

 

2009年,东海县平明镇虎山村要在其村中开发建造居民小区,虎山村委会支部书记邹某是高老汉的亲戚。高波跟高老汉是乡邻,做的是建筑工程生意,知道这个消息后就多次到高老汉家中恳请高老汉出面,想要承建这个工程,并表示会将这单生意50%的利润给高老汉当报酬。高老汉就做上了这个中间人,把高波介绍给自家亲戚,最后高波与虎山村达成承建合同并实施建筑。2011年高波收取房款后,没有给高老汉一分钱,但是出具了一张30万的欠条,承诺近期支付,但是迟迟不肯兑现,一拖再拖,高老汉索要多次未得,遂将高波告上法庭。

 

答辩状中,被告高波声称,高老汉介绍没有建筑资质的自己到东海县平明镇虎山村开发没有国家相关审批的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许可证的小区,该行为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为高老汉自己谋取利益,理应认定该居间合同为无效,因此而产生的居间费用与该合同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高老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波无建筑施工资质,建造房屋时以个人名义与各家农户签订代建协议,虎山村的居民小区是经平明镇政府审核批准,并由镇建管部门统一规划的,目前,该小区房屋建设工程已经结束,且房屋大部分已交付农户使用。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高老汉作为居间人已经为被告提供了建设房屋的机会,且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房款也大部分收回,原告的居间义务已经完成,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居间报酬3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后,沭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